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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环罚决字〔2019〕2号
三亚市吉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三亚丰正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9312482XE
法定代表人:潘官华
住所:三亚市迎宾路498号
案由: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案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吉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的、位于三亚市迎宾路498号的危险废物间建设项目,自2019年1月份开始,原危废间改造项目未经我局核准,擅自将原有的三间危废间进行拆除,且临时贮存的废机油区域内,危险废物贮存未建立相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贮存的废机油桶上层和底部出现渗漏现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三亚丰正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使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使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16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三亚市吉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环罚告字〔2019〕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逾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但在法定的陈述申辩期限内,依权向本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主要理由:一是危废间项目拆除重建绝非主观意愿,而是因三亚市交通局鸿港市场交通场站建设需要,要求公司与毗邻的海南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亚中升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动配合市政设施改造,对三家公司共用的下水管道重新变更排水走向改造,但在招标和涉及图纸未能完成情况下,市交通局代建施工单位因施工过程中出现开挖出的大石头压破了原下水管道和拟建设的大型蓄水池地下出现大量淤泥,出现塌方隐患,不得已将原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进行临时搬迁和重建新的危险废物贮存间;二是在我局后续执法监察中,严格按照要求积极整改,新危废间已经建设、安装和分类布置完毕,并已开始贮存废机油、废机油铬等危废物品,将其分类存放和张贴规范的危废标识、标签”等的申辩意见。经复查和案件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非主观意愿拆除危废间项目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不予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做出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和你公司整改实际,本局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元(¥16900.00)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并到三亚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足额缴纳罚款。你公司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亚市生态环境局或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邢志强 电话:0898-31898117
地 址:三亚迎宾路483号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楼四
区生态环境局
三亚市吉阳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 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