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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环罚决字〔2019〕1号
三亚市吉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三亚嘉倪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1CKM8F
法定代表人:张洪军
身份证号:230125197810****14
住所:三亚市吉阳区抱坡村委会一组苏镇松自建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2019年1月2日,被处罚人三亚嘉倪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抱坡村委会一组苏镇松自建房洗涤厂项目(地理坐标:北纬18°19,东经109°30)的焚烧锅炉废气中的烟尘类浓度为391mg/m3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规定的50 mg/m3排放限值。且我局于3月13日委托三亚市环境监测站再次对该洗涤厂焚烧锅炉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焚烧锅炉废气中的烟尘类浓度为884mg/m3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规定的50 mg/m3排放限值。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报告编号(Report NO.):ZKT-2019010007、《三亚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SHC-J2019051、《抽样任务通知单》、三亚嘉倪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17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环罚告字〔2019〕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做出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情况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琼环察字〔2019〕1号),我局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捌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8125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足额缴纳罚款。被处罚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生态环境局或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建平 电话:0898-31898117
地 址:三亚市迎宾路483号吉阳区政府四楼生态环境局
三亚市吉阳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