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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环罚决字〔2019〕3号
三亚市吉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海南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亚
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65127348K
法定代表人:张新峰
住所:三亚市迎宾路496号
案由: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案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吉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的、位于三亚市迎宾路496号的海南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的危险废物废机油储存室没有建设有污染防治设施,且因技术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油桶上层和底部均有出现渗漏现象;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和调漆房内部调漆桌架上出现漆料渗漏,且未建设有安全和防渗漏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海南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16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环罚告字〔2019〕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逾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但在法定的陈述申辩期限内,依权向本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主要理由:一是公司为国企,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主观故意违法;二是已经重新配置标有“危废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垃圾桶安排到制定位置;三是危废间存放废机油区域和调漆房已经开始施工作防渗漏处理等。经复查和案件审查,本局认为你公司的危废间的防渗漏工程进度较慢;在调漆房整改过程中,临时调漆场地也未建立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综上,你公司陈述申辩内容,我局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做出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和你公司整改实际,本局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39000.00)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并到三亚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足额缴纳罚款。你公司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亚市生态环境局或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邢志强 电话:0898-31898117
地 址:三亚市榆亚路25号吉阳区人大办公楼三楼吉阳区环保局
三亚市吉阳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 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