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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三亚市吉阳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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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16:32 三亚市吉阳区应急管理局

《三亚市吉阳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10月,三亚市吉阳区应急管理局、三亚市吉阳区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三亚市吉阳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举报工作原则、举报及受理要求、举报核查要求、举报奖励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在举报数额上,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

《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事项特此制定《办法》

《办法》出台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举报工作的相关规定。第三条指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七十四条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七十六条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中第十三条: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址、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根据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三)《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海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三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办法》主要内容

(一)目的、原则和范围

一是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即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事项,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三亚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是明确了举报和奖励工作原则。即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三是明确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途径、方式和内容

一是明确了举报的途径,即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政府服务热线电话12345,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

二是明确了举报的方式,即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

三是明确了举报的内容。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遇难人数、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三)举报奖励标准和办理要求

一是明确了办理的时限。有关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二是明确了奖励的标准。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举报的责任和义务

一是明确了举报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即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及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金的举报人,除应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已经启动奖励程序的,应当终止奖励程序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实施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

二是明确了负责受理举报、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知悉范围,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照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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