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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应急管理局三亚市吉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3-0294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吉阳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10-26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3-10-31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应急管理局三亚市吉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3-10-31 09:10:31

三亚市吉阳区应急管理局


三亚市吉阳区
应急管理

三亚市吉阳区财政

 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

直有关部门、各村(社区)居:

现将《三亚市吉阳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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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26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吉阳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海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琼应急2022160)、《三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三应急规20231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吉阳区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事项,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举报内容如属于信访事件管理范畴,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隐患等。

第四条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处理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四)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五)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六)液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

(七)其他行业领域,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行业标准,依法依规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四)举报事项已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或者已经立案查处的。

(五)举报事项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七)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第二章 举报及受理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政府服务热线电话12345,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2345热线等举报渠道受理投诉后,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举报事项的内容进行研判,对属于行业监管范围的,以区安委办名义转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属地村(社区)配合核查处理并予反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受理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部门信访工作职责,受理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协调、督办、移送、转(交)办、反馈、奖励、统计和报告以及案件档案管理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和奖金领取途径。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举报纳入本单位信访工作范围。

条 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实名举报。匿名举报查实后,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受理部门验明身份。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及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金的举报人,除应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已经启动奖励程序的,应当终止奖励程序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实施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十 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扣押或者销毁举报材料,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四)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举报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可能泄露举报人有效信息的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

(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十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核查举报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级部门交由下级部门核查的,上级部门应当跟踪督导,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下级部门应对核查结果负责,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

(二)本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可协调同级行业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

(三)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修改或者变动,则从其新规定)执行。

(四)负责核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涉及事故调查,需要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核查处理期限。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十九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作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对后续举报同一事项的举报人不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原因进行解释说明。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以牟利为目的、对同一类型的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反复举报的;

  ()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于处罚或核查结束后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发放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因不可抗力、疫情防控、工作原因、有被打击报复的现实危险等正当情形而无法在期限内领奖,自该情形消除之日起30日内,举报人提供相应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可以领取奖励。举报人领取奖金后,需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第二十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本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三亚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二十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知悉范围,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照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结合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将举报处理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二十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送。区安委办负责统计全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发放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中所指的“日”均指自然日。

二十九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9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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