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荔枝沟路段)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安置补偿政策的规定,为做好海螺路项目(荔枝沟小学至荔枝沟路段)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海螺路(迎宾路至荔枝沟路段)工程项目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15〕178号)精神,结合海螺路项目征收区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的适用范围
起点荔枝沟小学,终点至荔枝沟路,项目用地征收土地约19亩,项目用地涉及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合法权人,适用本《方案》。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共计十七条,针对项目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安置对象认定、安置对象户的认定、房屋的征收补偿、外来人员房屋搬迁奖励及搬迁补贴、征收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临时过渡及搬迁补助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安置房的选定及选房原则、奖励、强制搬迁、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附则等作出了具体要求。
(二)安置对象的认定
资格认定原则以户籍和房屋均在东岸村委会并具有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籍村民为主,包含外村转户、上门女婿和入嫁女、户籍仍在本村的外嫁女、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外出工作人员、未享受福利分房的东岸、荔枝沟、南新居非农业户籍人员、具有合法土地来源证明的人员、经合法取得原三亚市工商局转让房屋的人员等八类人员均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三)安置对象户的认定
第一至四类人员以户籍进行认定,已婚、有事实婚姻并补办手续、方案发布之日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予与分户。第五至第八类安置对象原则上按“一证一户”进行补偿安置。
(四)房屋的征收补偿
1.符合安置条件的原籍村民等一至八类人员补偿
第一至第四类安置人员,每户按人均85平方米房屋面积安置;第五类安置人员,每户按人均60平方米房屋面积安置;第六至第八类安置人员,每户按120平方米房屋面积安置。安置的面积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置换,货币补偿按每平方米1.84万元的标准补偿。分为三种情形:
(1)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内,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房屋不需补偿也不需补差价;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扣除应安置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5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2)房屋面积在525平方以上未超1000平方米,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房屋不需补偿也不需补差价;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扣除应安置面积后,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按时间节点签订协议并清空房屋后,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外来人员房屋搬迁奖励及搬迁补贴
户籍不在东岸村委会或荔枝沟社区居委会的外来人员房屋,房屋(包括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在525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800元标准给予被拆迁人发放搬迁奖励和搬迁补贴,超出525平方米的房屋面积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及搬迁补贴,且房屋装修不再另行补偿。
3.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补偿
具有土地房屋权证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登记的建筑面积或每户120平方米房屋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选择房屋置换按框架结构房屋1:1、混合结构1:0.95、砖木结构1:0.85的比例置换安置房屋。超出登记的建筑面积或者超出每户1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按145600元/亩拨付给村集体,青苗包干补偿费按3—5万元/亩直接包干给被征收户。
(1)临时过渡安置费:按每户每月4000元标准发放,按月发放临时过渡费,临时过渡期到安置房屋移交之日止;如安置房屋为毛坯安置房屋的,临时过渡期增加4个月的过渡期。
(2)搬迁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按每户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造成停产、停业,补偿按本方案发布起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计算,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五)安置房的选定及选房原则
安置房屋拟定从同心家园29期(海罗片区)、东岸安置区及同心家园22期安置房源中安排。按照“先签先选”原则,以正式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安置房顺序,同一天选房的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六)奖励
1.按时腾空居住房改造商铺面的奖励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户有底层临街商铺,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按时腾空房屋的,按商铺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给予奖励。
2.房屋搬迁奖励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户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一次性按每户给予人民币8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