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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螺路项目(荔枝沟小学至荔枝沟路段)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2-0295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2-06-04
  • 发文字号: 吉阳府〔2022〕96号
  • 发布日期: 2022-06-09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螺路项目(荔枝沟小学至荔枝沟路段)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2-06-09 16:29:16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海螺路项目(荔枝沟小学

至荔枝沟路段)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海螺路项目(荔枝沟小学至荔枝沟路段)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三届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264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海螺路项目(荔枝沟小学至荔枝沟路段)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海螺路(迎宾路至荔枝沟路)工程项目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15178号)精神为做好海螺路项目(荔枝沟小学至荔枝沟路段)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05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规〔20212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海螺路项目征收区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起点荔枝沟小学,终点至荔枝沟路,具体征收范围四至及坐标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基本情况:项目用地征收土地约19亩,征收房屋17栋,房屋面积约3万平方米最终数据以实际核实的为准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文件精神,围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战略目标,不断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着力提升城市品位、价值和形象,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收、和谐征收。

(二)基本原则

1.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补偿原则。

2.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3.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4.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及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11日起公布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起实施)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055号)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7.《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规〔202123

8.《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号)

9.《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10.《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

四、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具有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产权人。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其他不能确定房屋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确认或按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测绘的结果确认。

安置对象的认定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在征地项目范围内未享受过东岸棚改项目安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合法拥有自有住房的,可认定为安置对象,即被征收人。

(一)第一类:原籍村民。指户籍在东岸村委会,是东岸村委会的常住人口,具有东岸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原籍村民的人员)。

新出生婴、幼儿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东岸村委会调查核实,报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

(二)第二类:转户村民。指户籍关系转户在东岸村委会,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具有东岸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东岸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第三类: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1.指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东岸村委会(户籍未落户东岸村委会的,不享受安置),具有东岸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东岸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2.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1年内因夫妻投靠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在本方案发布后落户东岸村委会,具有东岸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稳定生活在东岸村委会的人员。

(四)第四类:外嫁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婚后户籍关系仍在东岸村委会,其嫁入地未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也未享受嫁入地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具备东岸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同一户籍在册未成年子女。

(五)第五类:外出工作人员。指原是东岸村委会村民,因工作原因户籍不在东岸村委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

1.在方案发布之日前离退休的干部、职工,在东岸村委会居住的;

2.在外工作的在职干部、职工,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在东岸村委会具有相对独立房屋产权的。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且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

(六)第六类:东岸村、荔枝沟社区、南新居户籍人员。指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具有东岸村委会或荔枝沟社区居委会或南新居委会非农业户籍,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且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

(七)第七类:具有合法土地来源证明的人员。指具有原荔枝沟镇土地来源证明,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且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

(八)第八类:经合法取得原三亚市工商局转让房屋的人员。指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有自有房屋,土地来源是经过原三亚市工商局合法转让房屋取得的人员。

(九)安置对象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含宣告死亡)的人员,不再属于安置对象。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对象死亡(含宣告死亡)的,其协议项下的权利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十)对于上述第一至第四类安置对象,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后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按照其父母的类型及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方案发布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不在第一至第八类的其他情形人员确需列为安置对象的需由被征收人申请经区政府研究审议通过后,可列为安置对象。

六、安置对象户的认定

(一)第一至第四类安置对象原则上按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确认,但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予单独成户:

1.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为一户。

2.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已生育子女,在补办婚姻登记后为一户。

3.本方案发布之日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予分户。

(二)本方案发布时离婚未满一年或本方案发布后离婚的,不予分户。

(三)第五至第八类安置对象原则上按“一证一户”进行补偿安置。

七、房屋的征收补偿

对征收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

1.第一至第四类安置人员,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人均85平方米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84万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2.第五类安置人员,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人均60平方米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84万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3.第六至第八类安置人员,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120平方米房屋面积、每平方1.84万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产权置换

1.第一至第四类安置人员,自愿选择产权置换的,每户按人均85平方米房屋面积进行置换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2.第五类安置人员,自愿选择产权置换的,每户按人均60平方米房屋面积进行置换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3.第六至第八类安置人员,自愿选择产权置换的,每户按120平方米房屋面积进行置换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八、外来人员房屋搬迁奖励及搬迁补贴

户籍不在东岸村委会或荔枝沟社区居委会,也不属于东岸村外出人员且未能提供合法土地来源证明的外来人员房屋,如被拆迁人主动配合登记丈量,且在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主动腾空房屋配合拆迁的,被拆房屋(包括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800元标准(其中搬迁奖励550/平方米搬迁补贴250/平方米)给予被拆迁人发放搬迁奖励和搬迁补贴超出525平方米的被拆房屋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及搬迁补贴,被拆房屋及房屋装饰部分不再另行补偿。

九、征收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补偿

(一)具有三亚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房屋权证的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标准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或每户120平方米房屋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超出国有土地房屋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或者超出每户1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补偿。

(二)具有三亚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房屋权证的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产权置换的,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情况下,国有土地房屋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或每户1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可置换安置房面积,置换比例如下:

被征收房屋结构

产权调换比例

被征收房屋

调换房屋

框架结构

1

1.0

混合结构

1

0.95

砖木结构

1

0.85

超出国有土地房屋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或每户1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补偿。

十、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补偿,青苗参照208号规定标准补偿或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补偿。

十一、临时过渡及搬迁补助的补偿

(一)临时过渡安置费:按每户每月4000元标准发放,自被征收人腾空居住房屋并已移交政府之日起计算。如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房为简装安置房屋的,按月发放临时过渡费,临时过渡期为被征收人腾空居住房屋并已移交政府之日起至政府将安置房屋移交给被征收人之日止;如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房屋为毛坯安置房屋的,按月发放过渡费,临时过渡期被征收人腾空居住房屋并已移交政府之日起至政府将安置房屋移交给被征收人之日,再增加4个月的过渡期

(二)搬迁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按每户6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十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造成停产、停业,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本方案发布起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计算,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十三、安置房的选定及选房原则

安置房屋拟定从同心家园29期(海罗片区)、东岸安置区及同心家园22期安置房源中安排(最终的安置房源以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为准)。安置房屋的选房原则按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包括安置房屋的位置、朝向、楼层、户型和房号)。同一天选房的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十四、奖励

(一)按时腾空居住房改造商铺面的奖励

被征收户(仅指安置对象)自行将临街的底层居住房屋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做为铺面的,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按时腾空房屋的,经征收实施单位核实认定的底层居改商铺面积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奖励。 

(二)房屋搬迁奖励

被征收户(仅指安置对象)按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且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户可以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情况如下:

被征收户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一次性按每户给予人民币8万元的奖励。

(三)被征收户超过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的,不给予任何货币奖励。

十五、强制搬迁

征收人与被征收户在本方案发布后35天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吉阳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吉阳区人民政府依法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六、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

(一)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章建筑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二)搬迁安置对象在原有房屋产权、使用状况、家庭人口、婚姻关系、房产继承等方面弄虚作假的,骗取安置或补偿利益的,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清点丈量、拆迁安置等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开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暴力、威胁或以其他方式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如三亚市人民政府出台新的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三亚市人民政府出台新文件规定为准。

)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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