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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三亚市吉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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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4 16:24 吉阳区司法局

三亚吉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解读

 

为了规范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三亚市吉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202111月,区司法局根据《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起草了《三亚市吉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规定》规范了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破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方面。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进一步提炼和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范围。

(二)起草方面。规定哪些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报送审议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调研的方式、征求社会意见的期限以及报送送审稿的材料要求,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规定等。

(三)合法性审核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机构、审核内容以及审核后的处理方式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审议决定和公布等方面。明确了法定情形下简化制定程序的规定,对有效期做了补充和完善,根据实践中出现的公布后发现瑕疵的问题,明确了修正后的发布程序。

(五)文件备案和监督方面。明确备案审查机关和报备材料的要件,对备案文件的处理方式做了规定,设定了备案审查意见落实的期限要求。

(六)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备案机关有权对制定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通报和督促,由有关机关对制定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需要明确及注意的事项

各起草单位要严格依照《规定》的内容报送、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首先明确制定文件的属性,判断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审议决定、签署、编号、公布、备案等程序进行。

其中:(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二)起草说明内容应包括 1.明确文件属性 2.制定依据 3.起草过程 4.主要内容说明 5.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 6. 关于施行日期和说明  7. 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研究的结果8.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的结论 9.其他需要说明的。

三)向制定机关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提供:1.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2.听取、征求意见有关材料及意见采纳情况;3.本单位对涉及法律法规、意识形态、国家和公共安全、生态环保、公平竞争的审查意见4.本单位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5.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6.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四)审核机构的法核结果为需要修改或者补正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凭据审核意见作必要的修或者补充,并将修改后的材料再次提交审核机构审核。

确认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提交会议审议。

未经审核、应予修改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会议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五)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确定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有效期一般明确至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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