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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重点区域防洪工程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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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6:41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重点区域防洪工程用地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重点区域防洪工程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5526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重点区域防洪工程用地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三亚市重点区域防洪工程用地调查工作的通知》(三府办〔2024126号)精神,为做好该项目征收补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片区周边项目征地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该项目用地位于吉阳区内,拟用地面积约91042平方米,土地权属情况为东岸村委会集体土地约3345平方米、海罗村委会集体土地约9001平方米、干沟村委会集体土地约4625平方米、南新农场国有土地约13301平方米、三亚南新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土地6550平方米、市政府土地约1524平方米,第一次土地调查未确权土地约52696平方米,具体的范围四至以规划部门批复的项目用地红线为准。

二、基本原则

(一)坚“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补偿原则。

(二)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四、南新农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及装修部分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按照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补偿金额的100%给予补偿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70平方米且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补偿金额的30%给予补偿奖励;超出10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和奖励。

(二)南新农场在册职工及原南新农场职工被征收房屋属唯一住宅,且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从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单位集资房、房改房等)的,职工可以选择按每户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房进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比例参照《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实施,且每户最高可置换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小于60平方米的,不再对现有房屋进行补偿,职工也不需补齐差价;被征收房屋超出可置换面积的部分,按本条上述第(一)款标准进行补偿和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属唯一住宅,且南新农场在册职工及原南新农场职工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从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单位集资房、房改房等)的,该职工成年子女可选择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申购安置房,申购标准为每户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房,且每户最高可申购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安置房建安成本价最终以结算审核为准。

(四)实际挑选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含申购),超出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最终以安置房结算审核为准)与征地实施单位结算差价;超出安置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征地实施单位结算差价;除安置房户型面积不匹配的原因外,安置对象超选安置房面积最大不超过15平方米。

(五)被征收房屋基础结构之外的装饰部分,按现有房屋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以500/平方米标准包干补偿,也可以选择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标准补偿。

(六)南新农场在册职工及原南新农场职工选择产权置换的,自腾空房屋当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由安置对象自行过渡安置:

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租房补贴1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如安置房为毛坯交付,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至安置房交付公告之日起3个月止;如安置房为简装交付,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至安置房交付公告当月止。

五、国有农场及部队国有土地、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及部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我市片区综合地价标准:1456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56000/亩、安置补助费标准:89600/亩

(二)青苗补偿采取包干方式补偿的,包干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不具备包干条件的零星苗木,可以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坟墓迁移费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标准进行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实施迁移的,可给予坟墓迁移奖励费,但每座坟墓迁移补偿和奖励费最高不超过2.4万元。

(四)公共设施、看护管理用房、仓储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标准进行补偿。

六、其他国有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收回国有农场及部队以外的其他国有土地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规定执行。

    七、集体土地、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集体土地补偿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我市片区综合地价标准:1456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56000/亩、安置补助费标准:89600/亩。

青苗补偿采取包干方式补偿的,包干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不具备包干条件的零星苗木,可以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集体土地上(不含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及旧城改造范围)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相关标准进行补偿。

    八、搬迁补助费及按时搬迁奖励

(一)搬迁房屋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3600元;选择安置房需要回迁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根据项目征地实际情况,另行发布征地通知,自征地通知发布之日起30天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3万元的搬迁奖励费;自征地通知发布之日60天内签订房屋协议并实施搬迁的,给予1万元搬迁奖励。

    九、关联边角地征收

因集体土地被征收,导致征收预公告确定范围外相关联的边角地、夹心地无法实现合理使用的,所在村集体可以申请纳入征收范围,项目红线外涉及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红线内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用从本项目征地补偿费中列支。

    十、社会保障

(一)因土地被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失去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的,按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费用由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分担。

(二)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的规定安排职工社会保险费补贴,专门用于补缴或按期缴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一、保障措施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报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执法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章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补偿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影响改造安置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安置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附则

(一)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二)涉及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及旧城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补偿安置,适用对应区域的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及旧城改造相关标准。

(三)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征地实施部门提出意见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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