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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清流园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清流园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清流园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三亚市清流园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本项目建设顺利推进,保障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该项目拟征收吉阳区辖区范围内土地面积约11994平方米,土地权属为抱坡村委会集体土地约4983平方米、三亚建材厂国有土地约7011平方米(具体四至界址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约11270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约731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相结合。
(四)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我市片区综合地价标准:145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5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89600元/亩。
(二)青苗补偿采取包干方式补偿的,包干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不具备包干条件的零星苗木,可以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坟墓迁移费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标准进行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实施迁移的,可给予坟墓迁移奖励费,但每座坟墓迁移补偿和奖励费最高不超过2.4万元。
(四)征收集体土地上公共设施、看护管理用房、仓储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收回国有土地及涉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执行。
因土地被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失去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的,按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费用由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分担。
八、保障措施
(一)执法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章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二)参与征收补偿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影响征地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征地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涉及抱坡村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适用抱坡村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补偿安置相关标准。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征收实施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