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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三横路南丁段(一期)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三横路南丁段(一期)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三横路南丁段(一期)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三亚市三横路南丁段(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征地补偿工作,确保本项目建设顺利推进,保障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本项目用地位于吉阳区南丁中片区,用地面积约16519平方米,涉及南丁村委会集体土地约1867平方米、三亚市政府土地约14604平方米、其他国有土地约39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约13959平方米、建设用地约2560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地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我市片区综合地价标准:145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5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89600元/亩。
(二)青苗补偿采取包干方式补偿的,包干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不具备包干条件的零星苗木,可以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坟墓迁移费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标准进行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实施迁移的,可给予坟墓迁移奖励费,但每座坟墓迁移补偿和奖励费合计最高不超过2.4万元。
(四)征收集体土地上公共设施、看护管理用房、仓储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依法取得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后建成的,不予补偿。
六、搬迁补助费及按时搬迁奖励
(二)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下发搬迁通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按时搬迁奖励;30日后至60日内(含60日)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按时搬迁奖励;超出60日后签订协议和搬迁的,不给予奖励。
因集体土地被征收,导致征收预公告确定范围外相关联的边角地、夹心地无法实现合理使用的,所在村集体可以申请纳入征收范围,涉及的补偿费用从本项目征地补偿费中列支。
因土地被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失去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的,按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费用由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分担。
九、保障措施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报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执法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章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补偿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影响征地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征地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征地过程中需对本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征收实施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