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文件>区政府文件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体育产业园路网工程项目部分用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4-0826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03-11
  • 发文字号: 吉阳府〔2024〕43号
  • 发布日期: 2024-03-11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体育产业园路网工程项目部分用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03-11 17:49:56

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体育产业园路网工程项目

部分用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体育产业园路网工程项目部分用地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4311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体育产业园路网工程项目

部分用地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体育产业园路网工程项目部分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378)要求,为做好该项目征地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2125号)等规定,我区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拟征收吉阳区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面积为0.4778公顷,涉及吉阳区抱坡村委会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拟征收用地范围涉及地上附着物主要为苗圃苗木及配套附着物,不涉及居住房屋。

、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作为三亚市体育产业园路网工程项目部分用地,拟安排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四、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我市片区综合地价标准:1456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56000/亩、安置补助费标准:89600/亩。

(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青苗补偿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府〔201343号)相关标准补偿:

1.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短、中长期经济作物的,按常见短、中长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执行。

2.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地上树木的,按常见林木补偿标准执行。

3.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花卉苗圃迁移的,按花卉苗圃迁移补偿。

4.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景观树木的,按常见景观树木补偿标准执行。

5.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其他特殊苗木的,经与产权人协调达成协议的,按协议执行;经协调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协议结果和评估成果由价格认证相关单位审核确认,并经吉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6.产权人可选择采取包干方式补偿青苗,包干方式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2125号)规定执行,包干标准为每亩5万元。

(三)其他附属物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其他附属物,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府〔201343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补偿登记期限

相关权利人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吉阳区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清点确认并签订补偿协议。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场地交由征地实施单位处置的,给予八万元的搬迁奖励

七、保障措施

(一)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实施搬迁的,由吉阳区人民政府报市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

(二)资规、执法部门涉嫌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情形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参与征收补偿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影响征收补偿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本方案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征收补偿工作过程中需对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由征收实施单位报吉阳区人民政府审议确定。

(三)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

主办: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发维护:三亚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

ICP备案编号:琼ICP备14000806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2000052   琼公网安备琼公网安备 46020302000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