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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种子公司用地规划道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4-0825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2-27
  • 发文字号: 吉阳府〔2024〕33号
  • 发布日期: 2024-02-27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种子公司用地规划道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02-27 16:44:24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国种子公司用地规划道路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中国种子公司用地规划道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4227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种子公司用地规划道路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切实做好中国种子公司用地规划道路项目(以下简“本项目”)收房屋补偿工作,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用地位于吉阳区荔枝沟,东西向道路起点于抱坡岭路,终点至溪清北路;南北向道路起点于东西向道路,终点至中国种子海南公司用地界。用地面积约5783.36平方米。土地权属为师部农场土地861平方米、三亚市工业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土地4752平方米、海南金凯汽车工业公司土地170平方米,项目用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涉及的地上建筑物均用于仓储经营。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为战略目标,坚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以人为本,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

(一)征收主体: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四、征收部队土地上建筑、装修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一)收回部队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上建筑物,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相关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即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

(二)涉及的装修部分按被征收建筑物每平方米500元标准补偿。    

(三)涉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相关标准执行。

五、收回部队土地使用权补偿

收回部队土地使用权按每亩145600元标准补偿,但部队与上级政府另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处理。

其他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着物补偿

(一)具有所有权证书或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相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建成时间作如下处理:

1.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建成的,按上述规定予以补偿。

2.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后,200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建成的,按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建安成本予以补偿。

3.200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后建成的,不予补偿。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搬迁补助费

以被征收人现有住房(混合或框架结构)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发放搬迁补助费,最低不少于3000元。

签约期限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相关权利人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清点确认并签订补偿协议。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九、奖励措施

为鼓励住户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对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2万元的搬迁奖励。具体规定时限以征地实施单位通知为准。

、保障措施

(一)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被征收人因个人不合理原因拒不配合办理补偿和搬迁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吉阳区人民政府出补偿决定予以公告,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执法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章建筑依法予以打击;对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经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参与补偿、安置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通过恶意串通、故意阻挠等方式影响市政道路项目推进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附则

(一)本方案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实施征地补偿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审议确定。

(三)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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