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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才城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3-0244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3-06-13
  • 发文字号: 吉阳府〔2023〕83号
  • 发布日期: 2023-06-13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才城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3-06-13 16:50:00

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才城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

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人才城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人才城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用地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三亚市人才城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人才城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19〕64号)精神,结合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三亚市人才城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范围: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3.22亩,土地权属为田独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房屋总栋数5栋,总建筑面积约845.75平方米(最终数据以实际核实和签约补偿为准)。

二、征收主体实施部门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部门: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3.被征收(单位)人: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5.《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

6.《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规〔202123号)。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先补偿后搬迁;

(三)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依法征收和坚持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相结合。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对象的资格认定

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在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上有合法独立住房、唯一宅基地被征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即被征收人

(一)原籍村民

1.指户籍在田独村委会,属田独村委会的常住人口,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有自住房,具田独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被征地农转非”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原籍村民的人员)。

2.新出生婴儿、幼儿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田独村委会调查并核实,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并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身份认定。

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由田独村委会调查上报,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审定同意按原籍村民身份认定。自本方案批准发生之日起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二)转户村民

指户籍关系转户在田独村委会,具有田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田独村委会的人员及户籍在册子女(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被征地农转非”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原籍村民的人员)。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1.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田独村委会,长期居住生活在田独村委会,具有田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田独村委会的人员及户籍在册子女。

2.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1年内因夫妻投靠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在本方案发布后落户田独村委会,具有田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稳定生活在田独村委会的人员。

(四)外嫁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婚后户籍关系仍在田独村委会,长期居住生活在田独村委会,其在嫁入地未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也未享受嫁入地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具备田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同一户籍在册未成年子女。

(五)外出工作人员

户籍田独村委会迁出前属田独村委会原籍村民,现户籍不在田独村委会,不具有田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在所在村委会内有自有独立住房的,且在三亚市或其现户籍所在地未享受福利房分房(含集资房、房改房、单位分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安居型商品房等的人员。

(六)其他特殊情形的人员

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田独村委会调查上报,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并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后认定为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积极配合项目征收工作,并签订临时过渡搬迁协议书,按时将房屋腾空交给政府实施拆除后死亡(含宣告死亡)的,其项下安置补偿的权利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户的认定

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以单独分户:

(一)本方案发布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夫妻为一户。 

(二)本方案发布前,双方已具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已生育子女的,在补办婚姻登记后为一户。

(三)父母双方均已过世或父母离异后只剩未成年子女单独生活的,可成一户。

(四)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予分户。

(五)本方案发布时离婚未满一年或在本方案发布后离婚的,不予分户。

(六)其他特殊情形需进行分户的,由所在村委会提出初步意见,本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报吉阳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确定。

六、安置房源

安置房由区政府统筹吉阳辖区内安置房源中安排,具体户型和面积以市政府批准或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安置房源为准。

(一)安置房选房方式

按照“先签先选”原则,以正式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决定排顺序。

(二)安置房屋面积补差

实际安置房面积小于选择的置换房屋面积的,征收人按第七条中货币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结清差额面积的差价。

实际安置房面积大于选择的置换房屋面积的,差额面积在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以内的,被征收人按第七条中货币补偿标准向征收人予以补足。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实际安置房面积与应安置房屋面积差额最大不超过15平方米。

(三)安置房办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需要费用由征收人承担;被征收的房屋未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换发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时,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安置补偿标准

征收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房屋置换、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至第(四)类规定的安置对象,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单位面积的市场评估价。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五)、(六)类规定的安置对象,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单位面积的市场评估价。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补偿后权属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政府按程序收回,房屋权属人在村集体不再享有宅基地的安置。

(二)房屋置换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至第(四)类规定的安置对象,选择房屋置换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进行安置。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五)、(六)类规定的安置对象,选择房屋置换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进行安置。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安置后被征收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政府按程序收回,被征收人在村集体不再享有宅基地安置。

(三)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补偿方式的,按照上述第(一)、(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四)现有居住房屋的补偿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至第(五)类安置对象现有居住房屋的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3)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六)类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其在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现有房屋按以下标准补偿:

(1)现有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给予补偿。

(3)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八、土地、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一)集体土地补偿费: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或《三亚市集体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标准规定给予补偿。

(三)其他附着物补偿: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标准规定给予补偿。

项目红线外剩余无法生产经营管理的边角地、夹心地可纳入项目征收范围,线外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项目红线内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用从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列支。

九、按时搬迁奖励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清点、丈量和登记,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实施部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拆除的,每户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搬迁奖励。

十、临时过渡安置及搬迁补助

(一)临时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按每人每月租房补贴1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一次性发放一年(12个月),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临时过渡期自动延长,继续按上述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直到妥善安置为止,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从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拨付。如因被征收人原因不服从政府统一分配安置房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过渡费安置费和生活补贴。

(二)选择房屋置换或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征收人,按每户6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十一、签约期限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60天内。

十二、保障措施

(一)在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因不合法或不合理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予以拆除。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谩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附则

(一)在三亚市或其现户籍所在地享受过福利分房(含集资房、房改房、单位分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等的第(五)至第(六)类人员的房屋,对现有居住房屋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标准补偿。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本方案发布之前,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与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时将房屋腾空交给政府实施拆除的,其安置补偿标准按原签订的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执行;本方案发布之后,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其安置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第七条有关款项执行。

(三)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未清点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以补偿。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征收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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