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解决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外来人员”住房困难的方案(试行)》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解决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外来人员”住房困难的方案(试行)》已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解决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外来人员”住房困难的方案(试行)
为解决月川棚改项目“外来人员”实际住房困难问题,确保月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拆工作实际和月川安置房建设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住房困难“外来人员”的认定条件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有关规定认定的“外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住房困难“外来人员”:
(一)在2017年3月3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实施时,无合法房屋产权(或等同手续),无月川居委会户籍,在征收范围内有唯一独立自有住房,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
1.具有海南省三亚市户籍;
2.具有月川居委会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
3.在三亚市内无其他住房(含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自建房等),且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宅基地分配。
(二)在2017年3月3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实施时,无合法房屋产权(或等同手续),无月川居委会户籍,在征收范围内有唯一独立自有住房,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
1.具有海南省其他市县户籍;
2.在三亚市居住生活十年(含十年)以上;
3.具有月川居委会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
4.在三亚市内无其他住房(含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自建房等),且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宅基地分配。
(三)有其他住房困难特殊情况的外来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月川居委会调查、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后,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审核认定。
二、解决住房困难“外来人员”问题的方式
根据本方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月川棚改安置房源实际,确定以下方式:
(一)符合本方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在月川安置区北区现有房源内选择租赁、购买一套55平方米或85平方米的房屋;
(二)租赁、购买方式分为:租赁、先租赁后回购和直接购买三种方式,具体方式根据“外来人员”选择和相关政策确定。
1.租赁方式:每户可按照三亚市公租房现行规定的租金标准(12元/平方米/月)暂行租赁5年,在房屋具备购买条件后不申请回购的,可继续租赁。
2.先租赁后回购方式:每户可按照三亚市公租房现行规定的租金标准(12元/平方米/月)暂行租赁5年;在房屋具备购买条件后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确定的三亚市限价商品房的价格6400元/平方米申请回购。
3.直接购买方式:每户可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确定的三亚市限价商品房的价格6400元/平方米购买。
4.以上房屋租赁单价、购买单价均为暂定价,最终以市政府批准的价格为准。
5.购买月川安置房的时间以市政府批准的时间为准。房屋不具备购买条件前,暂行租赁5年,在具备购买条件后“外来人员”可以申请购买或继续租赁。如“外来人员”选择购买安置房,其此前缴纳的租赁费用,在购买房屋时可用于抵扣房屋价款。
三、其他事项
(一)符合本方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每户5万元搬迁奖励。
(二)月川安置区内租赁、购买的房屋为毛坯交付,由外来人员自行装修。“外来人员”自行装修的,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每户5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贴。
(三)在2017年3月3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实施时,无合法房屋产权(或等同手续),无月川居委会户籍,在征收范围内有唯一独立自有住房的海南省外户籍或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海南省内户籍的“外来人员”不属于住房困难人员,对主动配合丈量、积极搬迁且在规定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除了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550元/平方米)和搬迁奖励费(250元/平方米)外的,再给予每户5万元搬迁奖励和5万元的生活补贴。
(四)月川居委会出具房屋权属证明的流程为:月川居委会根据“外来人员”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进行认定,认定房屋权属人后公示7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月川居委会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五)海南省其他市县户籍“外来人员”在三亚市居住生活十年以上的认定:由房屋权属人提供可以证明居住生活情况的材料报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认定。
(六)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方案内容进行调整或补充的,由吉阳区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