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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吉阳区半岭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生态移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吉阳区半岭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生态移民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吉阳区半岭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生态移民搬迁项目的顺利推进,保障搬迁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三亚市生态移民搬迁总体实施方案》(三府办〔2018〕347号)、《三亚市吉阳区半岭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生态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方案》等精神,结合半岭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及基本情况
半岭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总面积约5264.04亩,其中水域面积1673.98亩、陆域面积3590.06亩。本次搬迁范围内涉及搬迁落笔村委会村民约300人,涉及搬迁房屋约68栋,涉及搬迁房屋总建筑面积约8068平方米(最终数据以实际核实为准)。具体边界坐标以批复的项目规划红线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二、搬迁补偿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证”原则;
(二)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搬迁主体和补偿依据
搬迁主体: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具体补偿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等有关规定。
四、安置对象的认定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搬迁范围内拥有合法自有住房的,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原籍村民
指户籍在落笔村委会,是落笔村的常住人口,具有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学、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原籍村民的人员)。
新出生婴、幼儿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落笔村委会调查核实,报半岭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生态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二)转户村民
指户籍关系转户在落笔村委会,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具有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学、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1.2022年5月1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落笔村委会(户籍未落户的,不享受安置),具有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学、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2.2022年5月1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1年内因夫妻投靠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在本方案发布后落户落笔村委会,具有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稳定生活在本村的人员。
(四)新生儿
2022年5月1日后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按照其父母的类型及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2023年3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五、安置对象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一)房屋补偿
1.搬迁框架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1350元标准补偿、混合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1100元标准补偿;
2.房屋装饰部分统一按每平方米500元标准补偿〔装修部分不再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作价补偿〕;
3.其他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相关标准补偿。
(二)搬迁安置
符合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搬迁户,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安置对象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含27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作价补偿金额的100%给予奖励;建筑面积超过27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作价补偿金额的30%给予奖励。
选择安置房进行安置的,安置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人(含公摊)的安置房,安置房结构为框架结构,房源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安排给我区的安置房中统一安排。安置后的村民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搬迁房屋产权调换比例按框架结构1:1、混合结构1:1、砖木结构1:0.8。搬迁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不再对搬迁房屋作价补偿,安置对象也无需补缴安置房差价;搬迁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本方案第四条标准补偿。
安置对象选择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15平方米。实际选择安置房面积超出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安置对象应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结清差价;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安置对象应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3.因生态搬迁需对安置对象实行临时过渡安置,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按每人每月租房补贴1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临时过渡期暂定12个月。非因安置对象个人原因导致过渡期延期的,由落笔村委会核实具体情况后,报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延长期限。
六、外出人员住房保障
原户籍为落笔村委会村民,因工作原因户籍迁出本村,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在三亚市内从未享受过政府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经搬迁户申请,可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对象,安置房房源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安排给我区的安置房中统一安排。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口仅一人的,给予保障安置房60平方米;家庭人口2人以上的,给予保障安置房120平方米。
搬迁房屋面积小于应保障面积的,不再对搬迁房屋作价补偿,保障对象也无需补缴安置房差价。
搬迁房屋面积超出应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照本方案第四条标准补偿,同时保障对象选择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应保障面积的15平方米。实际选择安置房面积超出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保障对象应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结清差价;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保障对象应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七、搬迁补助
搬迁房屋按每平方米18元给予补助;搬迁补助费用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给予补助。
八、按时搬迁奖励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搬迁对象3万元的按时搬迁奖励费。具体签约期限以实际通知搬迁时间为准。
九、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采取经费和工作包干方式进行,由包干单位与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签订《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包干协议书》,包干标准为每亩地5万元;根据包干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安排0.3~0.5万元/亩的经费奖励给包干单位。不具备包干方式条件的零星苗木,可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在国有土地或林地上开荒地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十、扶持措施
(一)搬迁户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由区人社局给予核发《失业登记证》,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二)搬迁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失业登记证》的,区人社局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三)搬迁户持有《失业登记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人员,可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
十一、保障措施
(一)在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因不合法或不合理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予以拆除。
(二)执法部门对搬迁范围内的抢建、抢种,以及包括“两违图斑”在内的违章建筑物、违法占地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依法拆除。
(三)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附则
年龄在30岁以上(含30岁),未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的,可确定为一户;
(五)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