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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安游路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85-0/2022-0287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05-12
  • 发文字号:吉阳府〔2022〕77号
  • 发布日期:2022-05-26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安游路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5-26 16:24:08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安游路改造工程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安游路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三届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2512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安游路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三亚市安游路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三亚市安游路改造工程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安游路改造工程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117号)精神,结合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三亚市安游路改造工程项目用地四至征收范围: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项目总占地面积约94.44亩,其中征收新村社区集体土地约28.443亩和安罗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约56.07为道路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总栋数35栋,总建筑面积约11540.54平方米,约56户,总人数约185人(最终数据以实际核实的为准)。

二、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二)征收实施单位

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三)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11日起公布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起实施)

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琼自然资改20198号)

5.《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规〔202123

6.《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号)

7.《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8.《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和谐征收”的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依法征收和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对象的资格认定

方案发布之日在征收范围内有独立住房且唯一宅基地被征收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即被征收人

(一)第一类:原籍村民

1.祖籍新村社区安罗村委会新村社区安罗村委会的常住人口,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具有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2.新出生婴儿、幼儿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新村社区和安罗村委会调查并核实后上报,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

3.原籍村民依法收养落户人员,及其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应予认定为原籍村民的人员

(二)第二类:转户村(居)民

指户籍关系转户在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具有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学、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第三类: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1.指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新村社区安罗村委会,具有新村社区安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新村社区安罗村委会的人员及户籍在册子女。

2.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1年内因夫妻投靠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在本方案发布后落户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具有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稳定生活在新村社区安罗村委会的人员。

(四)第四类:外嫁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婚后户籍关系仍在新村社区安罗村委会,其在嫁入地未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也未享受嫁入地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具备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同一户籍在册并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五)第五类:外出工作人员

户籍新村社区安罗村委会迁出前属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原籍村民,在征收范围内有自住房,现户籍不在所在村(居)委会,但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在所在村(居)委会内有自有独立住房的,且在三亚市或其现户籍所在地未享受福利房分房(含集资房、房改房、单位分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等的人员。

(六)第六类:对于第一类至第四类安置对象,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后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按照其父母的类型及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发布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七)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新村社区安罗村委会调查上报,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八)安置对象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含宣告死亡)的人员,不再属于安置对象。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对象死亡(含宣告死亡)的,其协议项下的权利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户的认定

原则上按户籍进行认定,但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以单独分户:

(一)本方案发布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夫妻为一户 

(二)本方案发布前,双方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已生育子女的,在补办婚姻登记后为一户。

(三)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予以分户。

(四)本方案发布时离婚未满一年或在本方案发布后离婚的,不予分户。

(五)其他特殊情形需进行分户的,由所在(居)委会提出初步意见,本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报吉阳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确定。

集体土地被征收人安置补偿标准

征收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房屋置换、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

1.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一、二、三、四及第六类被征收人员,放弃在本村集体土地择地建房安置,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户每人60+10的标准(即60平方米公寓楼房屋+10平方米商业面积)进行补偿,其中,因项目不属于整村改造项目,本着自愿原则,被征收人可选择将10平方米商业面积折算成25平方米公寓楼面积,即按人均85平方米公寓楼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均价(以三亚市住房保障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价格为准) 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将10平方米商业面积折算成25平方米公寓楼面积进行补偿后,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享受今后本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或经济预留发展用地的收益分成。补偿后被征收人宅基地使用权由征收人按程序收回,被征收人在村集体不再享有宅基地的安置。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五类被征收人员,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人均60平方米公寓楼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均价给予补偿。补偿后被征收人宅基地使用权由征收人按程序收回,被征收人在村集体不再享有宅基地的安置。

(二)房屋置换安置

1.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一、二、三、四及第六类被征收人员,选择房屋置换安置的,按照每户每人60+10的标准(即60平方米公寓楼房屋+10平方米商业面积)进行安置,其中,因项目不属于整村改造项目,本着自愿原则,被征收人可选择将10平方米商业面积折算成25平方米公寓楼面积,即按人均85平方米公寓楼面积进行安置。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享受今后本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或经济预留发展用地的收益分成。补偿后被征收人宅基地使用权由征收人按程序收回,被征收人在村集体不再享有宅基地的安置。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五类被征收人员,选择房屋置换安置的,按人均60平方米公寓楼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后被征收人宅基地使用权由征收人按程序收回,被征收人在村集体不再享有宅基地的安置。

(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其差额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七、安置房面积补差

实际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征收人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均价给予补偿实际安置房面积大于应置换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建安成本结清差价,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实际安置房面积与应安置房屋面积差额最大不能超过15平方米。

八、对集体土地上现有居住房屋的补偿

(一)对于在征收范围内有独立住房且唯一宅基地被征收的第一至第六类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现有居住房屋的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齐差价。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5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齐差价。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具有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户籍,不符合唯一住房条件,或不需要政府解决安置的被征收人,以及被征收房屋补偿后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被征收人在符合规划的村庄用地范围内自行出资择地建房的被征收人,其现有被征收的居住房屋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补偿,具体如下:

框架结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100元。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部分,按房屋补偿金额的100%给予奖励;超出27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补偿金额的30%给予奖励

(三)新村社区安罗村委会外来人员搬迁奖励及搬迁补贴

户籍不在新村社区安罗村委会也不属于新村社区安罗村委会且未能提供合法土地来源证明的外来人员的房屋,如被拆迁人主动配合登记丈量,且在规定时间签订搬迁协议并主动腾空房屋配合拆迁的,被拆房屋(包括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800元标准(搬迁奖励:550/平方米,搬迁补贴250/平方米)给予被拆迁人,且房屋及房屋装饰部分不再另行补偿。

、安置房源

安置房市政府批准提供的东岸棚改、月川棚改、同心家园第22期和同心家园第29期等安置房源中统筹安排,具体户型和面积以市政府批准提供的安置房源为准。

(一)安置房选房方式

照“先签先选”原则,以正式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安置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决定排顺序。

(二)安置房办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需要费用由征收人承担;被征收的房屋未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换发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时,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集体土地上房屋装修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标准补偿。

十一、征收集体土地和青苗补偿费

征收村集体土地补偿费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给予补偿。

十二、按时搬迁奖励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清点、丈量和登记,在本方案发布实施后,结合征收部门正式通知签订房屋协议时间起计算,并在下列时间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拆除的,给予搬迁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30天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搬迁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超过30天仍未搬迁腾空房屋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十三、临时过渡安置及搬迁补助

(一)临时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按每户/月租房补贴4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满后因政府原因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临时过渡期自动延长,继续按上述标准按月或根据安置房交付进度发放,直到妥善安置为止,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从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拨付。如因被征收人原因不服从政府统一分配安置房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

(二)选择房屋置换或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征收人,按每户6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十四、签约期限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45天内。

十五、保障措施

(一)在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因不合法或不合理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予以拆除。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附则

(一)符合安置条件及宅基地分配条件的被征收人,依法按有关程序从安罗村村庄规划调整的安置地中择地安置,安置地的流转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区政府负责安置地的三通一平。

(二)在三亚市或其现户籍所在地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含集资房、房改房、单位分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等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外出工作人员的房屋,对其房屋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标准补偿;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

(三)符合本方案征收范围内的集体经济成员组织,需严格按照《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条例执行,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若集体经济成员组织在本村内享有两处宅基地登记确权者,不享受再次安置资格。

(四)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未清点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征收主体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六)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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