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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文体中心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85-0/2022-0277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02-12
  • 发文字号:吉阳府〔2022〕20号
  • 发布日期:2022-02-21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文体中心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2-21 11:16:23

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文体中心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吉阳区文体中心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三届区政府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2212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吉阳区文体中心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三亚市吉阳区文体中心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三亚市吉阳区文体中心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吉阳区文体中心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1157号)精神,结合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三亚市吉阳区文体中心项目用地四至征收范围: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项目总占地面积约38亩,其中榆红村一、二组集体土地约5.67亩,榆红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约32.31亩。房屋总栋数15栋,总建筑面积约3552平方米(最终数据以实际核实的为准)。

二、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二)征收实施单位

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三)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11日公布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日实施

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规〔202123

4.《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号)

5.《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6.《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和谐征收”的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依法征收和坚持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相结合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对象的资格认定

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在征收范围内有独立住房且唯一宅基地被征收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即被征收人

(一)原籍村民

1.指户籍在榆红村委会本次征地项目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具有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原籍村民依法收养落户人员,“被征地人员农转非”人员,因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应予认定为原籍村民的人员)。

2.新出生婴儿、幼儿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榆红村委会调查并核实后上报,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

安置对象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含宣告死亡)的人员,不再属于安置对象。

(二)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1.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榆红村委会,具有榆红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榆红村委会的人员及户籍在册子女。

2.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1年内因夫妻投靠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在本方案发布后落户榆红村委会,具有榆红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稳定生活在榆红村委会的人员。

(三)外嫁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婚后户籍关系仍在榆红村委会,其在嫁入地未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也未享受嫁入地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具备榆红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同一户籍在册未成年子女。

(四)外出工作人员

户籍是榆红村委会迁出前属榆红村委会原籍村民,在征收范围内有自住房,现户籍不在所在村委会,但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在所在村委会内有自有独立住房的,且在三亚市或其现户籍所在地未享受福利房分房(含集资房、房改房、单位分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等的人员。

(五)对于第(一)类至第(三)类安置对象,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后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按照其父母的类型及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方案发布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户的认定

一册户口本为一户,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以单独分户:

(一)本方案发布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夫妻为一户。 

(二)本方案发布前,双方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已生育子女的,在补办婚姻登记后为一户。

(三)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予以分户。

(四)本方案发布时离婚未满一年或在本方案发布后离婚的,不予分户。

(五)其他特殊情形需进行分户的,由所在村委会提出初步意见,本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报吉阳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确定。

六、安置房源

安置房在市政府批准提供的东岸棚改安置房、月川棚改安置房、同心家园第22期安置房、同心家园第29期安置房及吉阳区干沟安居房地块2项目等安置房源中统筹安排,具体户型和面积以市政府批准提供的安置房源为准。

(一)安置房选房方式

按照“先签先选”原则,以正式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安置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决定排顺序。

(二)安置房屋面积补差

实际安置房面积小于选择的置换房屋面积的,征收人按第七条中货币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结清差额面积的差价。

实际安置房面积大于选择的置换房屋面积的,差额面积在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以内的,被征收人按第七条中货币补偿标准向征收人予以补足。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三)安置房办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费用由征收人承担;被征收的房屋未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换发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时,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农村集体土地安置对象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征收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房屋置换、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标准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一)至第(三)类被征收人员,在安置房满足其居住的前提下,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户人均60平方米的团购价格进行补偿安置,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宅基地使用权征收人按程序收回,被征收人在村集体不再享有宅基地的安置。鉴于该项目不属于整村改造搬迁项目,本着自愿原则,被征收人可选择再享有按人均25平方米团购价格进行补偿安置,同时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享受今后本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或经济预留发展用地的收益分成。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四)类被征收人员,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户人均60平方米的团购价格进行补偿安置,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宅基地使用权征收人按程序收回,被征收人在村集体不再享有宅基地的安置。

(二)房屋置换补偿标准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一)至第(三)类被征收人员,选择房屋置换的,按每户人均享有的60平方米(含公摊)安置面积安置,鉴于该项目不属于整村改造搬迁项目,本着自愿原则,被征收人可选择再享有按人均25平方米(含公摊)安置面积安置,同时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享受今后本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或经济预留发展用地的收益分成。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四)类被征收人员,选择房屋置换的,按每户人均60平方米(含公摊)安置面积安置。

(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其差额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四)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齐差价。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5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3.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五)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其他附属物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另行补偿(不享受奖励)。

八、征收集体土地和青苗补偿费

征收村集体土地补偿费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给予补偿。

项目红线外剩余无法生产经营管理的零星边角地、夹心地可纳入项目征收范围予以补偿,补偿后交给区政府统筹使用。项目红线外零星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项目红线内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用从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列支。

九、按时搬迁奖励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清点、丈量和登记,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下列时间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拆除的,给予搬迁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30天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搬迁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3160天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搬迁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6190天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超过90天仍未搬迁并腾空房屋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十、临时过渡安置及搬迁补助

(一)临时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按每户/月租房补贴3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满后因政府原因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临时过渡期自动延长,继续按上述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直到妥善安置为止,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从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拨付。如因被征收人原因不服从政府统一分配安置房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

(二)选择房屋置换或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征收人,按每户6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十一、保障措施

(一)在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因不合法或不合理理由拒不搬迁的,由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依法予以拆除。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附则

(一)在三亚市或其现户籍所在地享受过福利分房(含集资房、房改房、单位分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等的第(四)类人员的房屋,对其房屋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标准补偿。

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

(二)本方案规定的其他各类安置人员均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人证相符)、房屋权属证明,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的,经榆红村委会对村第一、二小组2/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过半数通过后公示7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榆红村委会出具土地使用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三)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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