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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85-0/2022-0280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03-26
  • 发文字号:吉阳府办〔2022〕16号
  • 发布日期:2022-03-31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3-31 16:33:37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吉阳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吉阳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吉阳规划服务中心:

    《三亚市吉阳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26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吉阳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建设,提高全政府网站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7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单位协调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平台

政府网站由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区各单位在网站上开设的专栏页面组成。

  政府网站建设管理遵循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整合政府网站信息资源,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信息传播渠道,以用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加强内容和技术保障,打造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政府办公室是吉阳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区政府网站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区政府门户网站的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监测全区政府网站栏目更新情况

  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障由区级各单位负责各单位要按照《三亚市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吉阳区)》,及时、全面、准确做好信息发布和栏目更新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级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网站的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确保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单位专栏有专人负责

      区级各单位拟在政府网站开设本单位专栏,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新开通的单位专栏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未通过安全检测的不得上线运行。

      区级各单位要积极利用政府网站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各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和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规范文件应当自签署发布之日起7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各专栏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对上网信息落实层层审查,反复核对,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再行发布,切实做好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政府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条  政府网站不得链接商业网站,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使用可能存在潜在版权纠纷或争议的图片和视频。

    第十  信息发布版块包括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政策文件、国务院信息转载、政务动态、数据发布、数据开放、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报等栏目。负责人信息应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转载信息的,应注明来源。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应采用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十  解读回应版块包括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栏目。政策解读栏目包括文字解读、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子栏目,文字解读由文件制发单位、牵头或起草单位提供,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解读材料由政府网站会同业务单位制作。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应相互关联。回应关切栏目主要对涉及本、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网络谣言等,及时发布回应信息。

    十三  办事服务版块包括在线办事、便民服务等栏目。在线办事栏目对应链接全市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集中提供网上办事、结果公示、结果查询、咨询评价等在线服务。便民服务栏目主要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教育、医疗、社保、就业、住房、交通、婚育、工商、税务等服务事项,集中提供查询、在线办理等便民服务。

十四  互动交流版块包括领导信箱、网上信访、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意见征集、办事咨询、征集结果反馈、12345热线等栏目。政府门户网站应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信等功能。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办事服务类栏目应通过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提供留言评论等功能,实现数据汇聚、统一处理。

    十五  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是网站信息系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属信息系统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十六  政府网站服务器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政府网站使用的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需通过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不得使用未通过安全审查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按照要求定期对政府网站开展安全检测评估。

    十七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实时监测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网站数据等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和处置。定期对网站应用程序、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管理终端进行全面扫描,及时处置安全风险。留存网站的运行日志不得少于6个月。

    十八  政府网站内容素材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业务单位提供。按照谁发布、谁负责原则,相关业务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审查机制,在信息发布前依照程序明确需发布信息的公开属性,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上网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十九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编辑、审核和发布相关稿件。通过机器扫描、人工检查等方法,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每日浏览网站内容,重点审看新发布的稿件信息,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或非常时期,应安排网络安全、服务器安全运维人员值守机房,保障网站运行畅通安全。

    二十  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网站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网站进行考核。

    二十一  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网站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至少每季度对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开展一次巡查抽检,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次抽检结果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

    二十二  政府网站实行栏目责任制,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提供所分工栏目要求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政府网站杜绝出现空白栏目,不能正常保障的栏目不得在页面显示,不得以正在建设中、正在改版中、正在升级中等理由保留空白栏目。

    二十三  政府网站应当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本网站及上级单位转办的网民留言,并根据规定时限给予答复我为政府网站找错栏目中的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回复意见并逐级提交至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应公开。

    二十四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社会公开,内容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

    二十五 政府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由级财政投资,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十六  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应当建立与市政府信息公开科、网信办、市编办、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电信主管、公安、区委网信办等部门的协同机制,做好政府网站重大事项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公示和问题处置等工作。

    二十七 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对存在问题较多或不按要求整改的,直接约谈主办单位负责人对存在问题多次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十八  法律、法规对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九  本办法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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