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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限期搬离物品的公告
  • 索 引 号: 32404199-2/2026-06598
  • 主题分类: null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 成文日期: 2026-08-11
  • 发文字号: 三亚吉阳综执强拆告字〔2021〕第C16号
  • 发布日期: 2026-08-11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限期搬离物品的公告

更新时间: 2026-08-11 16:02:00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限期搬离物品的公告

三亚吉阳综执强拆告字〔2021〕第C16

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三亚市吉阳区大茅村委会上新小组内建设3栋临时房屋超过批准期限未按时拆除,第一栋为二层封顶,框架结构,占地面积219.48平方米,建筑面积438.96平方米。第二栋为二层封顶,框架结构,占地面积219.48平方米,建筑面积438.96平方米。第三栋为一层封顶,砖混结构,占地面积137.34平方米,建筑面积137.34平方米。上述临时房屋已超过批准期限,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自行拆除义务。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51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综执吉(执法三队)决字〔2021〕第19号】,责令你(单位)自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超过批准期限建筑,你(单位)逾期未自行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于2026819日对上述违法建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居住在上述违法建筑物内的全体人员于202681824时前自行清理该建筑物内的所有物品,并撤离该建筑物。逾期不清理、搬离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清点、搬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强制拆除活动。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68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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