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深圳市恒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8月1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
本机关于2026年7月9日对深圳市恒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三天检刑行意〔2026〕2号),经查,2020年12月16日,何某让薛某以深圳市恒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富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和唐山君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柏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君柏公司将三亚·那香岭(同心家园十一期)项目二期商品房2楼精装修(标段二)室内精装修工程发包给恒富公司,何某系恒富公司在该项目的负责人。2021年项目开工后,何某先后聘用了薛某明、陈某超、陈某亮、陈某志、兰某芳、董某春、许某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施工。2022年12月,项目完工后,君柏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1400万元(人民币,下同)工程款,但何某长期拖欠薛某明等7人的劳动报酬共计31.5042万元。2024年10月8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恒富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2024年10月14日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何某收到通知书后,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025年1月8日在公安部门的介入下,何某陆续全额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截止公安部门介入前拖欠劳动报酬未履行支付比例为100%。
以上事实有:1.《检察意见书》(三天检刑行意〔2026〕2号);2.《不起诉决定书》(三城检刑不诉〔2026〕76号);3.询问笔录;4.投诉书;5.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表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修订)的规定序号3,你公司违法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酌定裁量因素为“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或未履行部分比例在75%以上”,裁量阶次为“严重违法”,裁量标准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三亚市吉阳区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6年8月12日
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
联系部门: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98-88223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