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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三亚交协榆海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金龙加油站:
本机关于2026年8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6日对三亚交协榆海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金龙加油站涉嫌未按照规定对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的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三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梳理补充移交“509”涉案加油站违法相关规定的函》(三应急函〔2025〕72号),三亚市应急管理局通过调阅梳理海南省公安厅反走私和海岸管理总队相关案卷资料以及补充了有关人员笔录,发现被处罚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对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的行为。经查,2023年7月,中国石化销售股份公司海南三亚石油分公司中标海口海关三亚金龙加油站使用权后同海口海关到现场交接时,发现被处罚人将加油站出口处1个50立方米的柴油罐用隔板隔开成2个罐,一个储存柴油,一个用作“暗罐”储存不合格汽油(“黑油”)。
以上事实有:1.三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梳理补充移交“509”涉案加油站违法相关规定的函》(三应急函〔2025〕72号);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整改复查记录等证据佐证。
2026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被处罚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三亚吉阳综执罚告字〔2026〕第104号),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的规定,根据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第64项的规定,被处罚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裁量阶次为“一般违法”,法定裁量因素为“罚款”,酌定裁量因素为“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的罚款。
被处罚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地址:吉阳区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一楼办事大厅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罚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三亚市吉阳区司法局(地址: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18号A1栋1层)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亚交协榆海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金龙加油站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6年8月17日
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0898-8822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