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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白鲸国际旅行社(海南)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7月2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6日对被处罚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案立案调查。
根据三亚市文化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移交139家旅行社未足额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涉嫌违法线索的函》(三旅文函〔2026〕132号)线索反映,被处罚人涉嫌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行为。经查,被处罚人已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HAN-101207),经营地址为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碧海国际5楼501-A04,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到期后一直未补足。被处罚人未按法定标准足额缴存、增存、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行为,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于2025年12月4日进行网上公告,要求被处罚人于2025年12月12日前足额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截至线索移交前,被处罚人未按期足额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26年4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与三亚市文化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工作人员复查核实,被处罚人仍未按期足额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勘验图;3.现场照片;4.无调查询问笔录;5.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移交139家旅行社未足额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涉嫌违法线索的函》(三旅文函〔2026〕132号)线索等证据材料佐证。
2026年5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被处罚人网上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三亚吉阳综执罚告字〔2026〕第141号),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被处罚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以及《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的规定。
根据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海南省旅游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5年版)》编码17,被处罚人违法行为属于“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为“从重”,法定裁量因素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酌定裁量因素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裁量基准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如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三亚市吉阳区司法局(地址: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18号A1栋1层)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6年7月28日
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0898-8822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