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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公告
张树荣、周少华、刘金江:
本机关于2026年6月26日依法对你们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内容是: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6日对你们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2日巡查时,发现你们在三亚市吉阳区学院路三亚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二期A6#楼103(复式)房涉嫌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经查,你们擅自扩建两处钢架结构房屋,均为一层封顶,其中第一处位于二楼露台,建筑面积约7平方米;第二处位于三楼露台,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两处钢架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7平方米,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主要使用用途均为居住功能。本机关于2026年6月2日依法向你们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你们限期内按要求整改,于2026年6月10日复查整改情况,发现你们逾期仍未按要求整改。
2026年3月20日,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关于征询万科森林度假公园二期31栋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的复函》中认定,你们上述扩建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等规划审批手续,2处涉案钢架结构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验图;4.无询问(调查)笔录说明;5.整改复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据;6.三亚市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7.《关于征询万科森林度假公园二期31栋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的复函》等证据为凭。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
根据你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划类)》的规定,你们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序号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裁量基准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应责令限期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们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责令你们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学院路三亚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二期A6#楼103(复式)房的两处钢架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7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们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们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6年7月2日
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
联系部门:城市管理一队
联系电话:0898-88223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