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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舒介清:
本机关于2026年7月2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6日对被处罚人涉嫌擅自减少绿地面积的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送三亚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7栋105房业主涉嫌行政违法线索的函》(三住建函〔2026〕1388号)线索,本机关于2026年4月13日到三亚市吉阳区学院路三亚国际康体养生中心项目一期7#楼105房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被处罚人涉嫌存在擅自减少绿地面积的行为。经查,被处罚人擅自圈占小区公共绿地建设围墙、硬化地板、砖混结构房屋等建筑,破坏绿地面积约为47.60平方米(长约17米,宽约2.8米)。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在本案移交线索中认定,涉案小区绿地面积为19872平方米,涉案区域减少的绿地面积约47.60平方米,占小区绿地面积比例小于15%。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验图;4.无询问(调查)笔录说明;5.整改复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据;6.《关于移送三亚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7栋105房业主涉嫌行政违法线索的函》(三住建函〔2026〕1388号);7.一期地被和乔木竣工平面图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6年7月2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三亚吉阳综执罚告字〔2026〕第2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减少绿地面积的违法行为。
根据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2年版)“一、城市建设类序号74”的规定,裁量基准为“每平方米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按减少的绿地面积(47.6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50元的罚款,金额为贰万陆仟壹佰捌拾元整(¥26180.00)。
被处罚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地址:吉阳区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一楼办事大厅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罚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三亚市吉阳区司法局(地址: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18号A1栋1层)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舒介清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6年7月23日
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0898-8822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