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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索 引 号: 32404199-2/2026-06544
  • 主题分类: null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 成文日期: 2026-07-23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6-07-23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 2026-07-23 18:12:18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舒介清

本机关于202672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本机关于2026416日对被处罚人涉嫌擅自减少绿地面积的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送三亚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7105房业主涉嫌行政违法线索的函》三住建函〔20261388线索本机关于2026413日到三亚市吉阳区学院路三亚国际康体养生中心项目一期7#105房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被处罚人涉嫌存在擅自减少绿地面积的行为。经查被处罚人擅自圈占小区公共绿地建设围墙、硬化地板、砖混结构房屋等建筑破坏绿地面积约为47.60平方米长约17宽约2.8。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在本案移交线索中认定涉案小区绿地面积为19872平方米涉案区域减少的绿地面积约47.60平方米占小区绿地面积比例小于15%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验图4.无询问调查笔录说明5.整改复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据6.《关于移送三亚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7105房业主涉嫌行政违法线索的函》三住建函〔20261388);7.一期地被和乔木竣工平面图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672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三亚吉阳综执罚告字〔2026〕第2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减少绿地面积的违法行为。

根据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2年版一、城市建设类序号74”的规定裁量基准为每平方米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按减少的绿地面积47.6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50元的罚款金额为贰万陆仟壹佰捌拾元整¥26180.00

被处罚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地址:吉阳区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一楼办事大厅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罚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三亚市吉阳区司法局地址: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18A11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舒介清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6723日        

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0898-8822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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