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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 索 引 号: 32404199-2/2026-06536
  • 主题分类: null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 成文日期: 2026-07-20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6-07-20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 2026-07-20 09:49:29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朱钰

本机关于2026715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是:

因你在三亚市吉阳区学院路万科森林度假公园四期B710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1处阳光玻璃棚位于一楼庭院未围合成封闭空间一层封顶占地面积约1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0平方米主要使用用途为遮阳挡雨功能1处阳光玻璃房位于一楼后院已围合成封闭空间简易结构占地面积约22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2平方米主要使用用途为晾衣间功能),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526日对你作出三亚吉阳综执限拆决字〔2026〕第5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已于202661日送达你要求你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学院路万科森林度假公园四期B7103房的1处阳光玻璃棚及1处阳光玻璃房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朱钰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6720日        

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

联系部门:城市管理执法一队

联系电话:0898-8822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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