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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 索 引 号: 32404199-2/2026-06489
  • 主题分类: null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 成文日期: 2026-06-10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6-06-10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 2026-06-10 17:04:06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王玲、王闯

本机关于2026529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是:

因你们在三亚市吉阳区学院路三亚国际康体养生中心四期B32#301房(复式),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露台建设1处阳光玻璃房(已围合成封闭空间,具备居住功能),建筑面积约25平方米,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6416日对你们作出三亚吉阳综执限拆决字〔2026〕第A49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已于2026416日送达你们,要求你们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学院路三亚国际康体养生中心四期B32#301房(复式)的1处阳光玻璃房,而你们逾期未履行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们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王玲、王闯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6610日        

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

联系部门:城市管理执法一队

联系电话:0898-8822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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