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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 索 引 号: 32404199-2/2026-06472
  • 主题分类: null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 成文日期: 2026-06-02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6-06-02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 2026-06-02 17:25:24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海南幸福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6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

本机关于2026424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案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移交139家旅行社未足额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涉嫌违法线索的函》三旅文函〔2026132线索反映单位涉嫌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行为。经初步核查单位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SY00016经营旅行社业务经营地址为三亚市吉阳区大东海海韵路88号新华社战地服务中心三亚记者站三楼单位未按法定标准足额缴存、增存、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于2025124日进行网上公告要求你单位20251212日前足额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截至线索移交前单位未按期足额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26526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整改情况在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查询显示你单位未足额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以上事实有1.现场图片2.现场勘验图3.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移交139家旅行社未足额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涉嫌违法线索的函》三旅文函2026132线索等证据材料佐证。

单位未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以及《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海南省旅游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5年版17单位违法行为属于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为从重”,法定裁量因素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酌定裁量因素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裁量基准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南幸福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662日        

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

联系部门:城市管理二队

联系电话:0898-8822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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