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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公告
  • 索 引 号: 32404199-2/2026-0648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 成文日期: 2026-06-10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6-06-10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 2026-06-10 17:02:00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公告

吴畅

本机关于202668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内容是:

本机关于2026120日依法向你送达三亚吉阳综执限拆决字〔2026〕第1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你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学院路万科森林度假公园四期B7101房庭院内的1处封闭式阳光玻璃房(居住使用),建筑面积为12平方米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本机关已于2026422日依法向你送达三亚吉阳综执强催字〔2026〕第30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你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但你逾期仍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20261223日对你上述1处封闭式阳光玻璃房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三亚市吉阳区司法局(地址: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18A11层)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吴畅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6610日        

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0898-8822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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