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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
孟祥鹰: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内容是:
本机关于2026年2月10日对被处罚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案立案调查。
接到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办通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9日到三亚市吉阳区半山半岛·双海湾2期5#1601现场检查,发现被处罚人涉嫌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经查,被处罚人擅自在三亚市吉阳区半山半岛·双海湾2期5#楼17层露台加建阳光房,简易结构,一层,建筑面积约为19.5平方米,已投入使用。经市资规局认定上述违法建设部分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示意图;4.《关于协助核实半山半岛·双海湾2期规划审批情况的复函》(三自然资监〔2026〕5号);5.三亚市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6.《吉阳区违法建筑督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台账》等证据佐证。
2026年4月9日,我局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三亚吉阳综执拆告字〔2026〕第39号《限期拆除告知书》,告知了被处罚人拟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根据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划类)》序号6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裁量阶次为“一般”,法定裁量因素为“限期改正、罚款、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酌定裁量因素为“违法建设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尚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裁量基准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应责令限期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现责令被处罚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半山半岛·双海湾2期5#楼17层露台的违法建筑(建筑面积19.5平方米)完毕。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罚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吉阳区司法局(地址: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18号A1栋1层)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
限期拆除决定书-孟祥鹰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6年5月18日
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0898-8822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