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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三亚交协榆海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金龙加油站: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
本单位于2025年12月26日对三亚交协榆海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金龙加油站涉嫌未按照规定对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的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三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梳理补充移交“509”涉案加油站违法相关规定的函》(三应急函〔2025〕72号),三亚市应急管理局通过调阅梳理海南省公安厅反走私和海岸管理总队相关案卷资料以及补充了有关人员笔录,发现你公司在原金龙加油站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对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的行为。经查,2023年7月,中国石化销售股份公司海南三亚石油分公司中标海口海关三亚金龙加油站使用权后同海口海关到现场交接时,发现你公司将加油站出口处1个50立方米的柴油罐用隔板隔开成2个罐,一个储存柴油,一个用作“暗罐”储存不合格汽油。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三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梳理补充移交“509”涉案加油站违法相关规定的函》(三应急函〔2025〕72号)等证据佐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一)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第64项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裁量阶次为“一般违法”,酌定裁量因素为“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裁量基准为“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三亚市吉阳区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
行政处罚告知书-三亚交协榆海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金龙加油站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6年5月8日
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
联系部门: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98-88223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