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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九境(海南)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
本机关于2026年2月14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移交139家旅行社未足额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涉嫌违法线索的函》(三旅文函〔2026〕132号)线索反映,你(单位)涉嫌存在未按规定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行为。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8月1日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L-HAN-100777)经营旅行社业务,经营地址为三亚市吉阳区南新横六路三亚兰园一期2栋2层B09号商铺,许可经营业务为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但你(单位)未按法定标准足额缴存、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于2025年12月4日进行网上公告,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2日前足额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截至2026年2月9日线索移交之日,你(单位)未按期足额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8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整改情况开展复查,经与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工作人员核实,你(单位)仍未按规定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移交139家旅行社未足额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涉嫌违法线索的函》;3.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移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含(整改通知书附件名单)三亚市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未补足情况核查及名单汇总(截止12月2日)、附件1《关于限期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整改通知书》、附件2《三亚市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未补足核查汇总表》、附件3《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核查质保金补足情况佐证材料》);4.营业执照;5.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据材料佐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以及《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海南省旅游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5年版)》编码17,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为“从重”,法定裁量因素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酌定裁量因素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裁量基准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6年5月8日
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
联系部门:城市管理一队
联系电话:0898-88223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