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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刘杰:
本机关于2026年4月8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6日对被处罚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案立案调查。
根据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化支队提供的线索,反映被处罚人涉嫌存在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3日进行核查。经查,2026年1月10日11时许,被处罚人未经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批准,擅自穿戴防水母服及蛙鞋,携带网兜进入三亚角海域并向大东海方向徒手摸螺。经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被处罚人活动区域位于海南三亚珊瑚礁国家级保护区鹿回头半岛-榆林角片区核心区内。
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2.调查询问笔录;3.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关于核实违规进入海南三亚珊瑚礁国家及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区域的函》(三珊函〔2026〕4号)等证据材料佐证。
2026年2月27日,本机关依法通过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告网站进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三亚吉阳综执罚告字〔2026〕第31号),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除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严格控制人数,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批”的规定。
根据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规定。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属于“较重违法”的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为“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及《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的规定,本机关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被处罚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地址:吉阳区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一楼办事大厅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三亚市吉阳区司法局(地址: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18号A1栋1层)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杰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6年4月15日
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0898-8822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