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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索 引 号: 32404199-2/2026-06422
  • 主题分类: null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 成文日期: 2026-04-15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6-04-15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 2026-04-15 15:09:49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刘杰

本机关于202648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本机关于2026116日对被处罚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案立案调查。

根据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化支队提供的线索反映被处罚人涉嫌存在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113日进行核查。经查202611011时许被处罚人未经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批准擅自穿戴防水母服及蛙鞋携带网兜进入三亚角海域并向大东海方向徒手摸螺。经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被处罚人活动区域位于海南三亚珊瑚礁国家级保护区鹿回头半岛-榆林角片区核心区内。

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2.调查询问笔录3.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关于核实违规进入海南三亚珊瑚礁国家及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区域的函》(三珊函〔20264等证据材料佐证。

2026227本机关依法通过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告网站进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三亚吉阳综执罚告字〔2026〕第31),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除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严格控制人数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批的规定。

根据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规定。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属于较重违法的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为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的规定本机关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被处罚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地址吉阳区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一楼办事大厅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三亚市吉阳区司法局地址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18A11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杰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6415日        

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0898-8822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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