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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索 引 号: 32404199-2/2026-06433
  • 主题分类: null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 成文日期: 2026-04-29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6-04-29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 2026-04-29 17:02:41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海南申亚东岸投资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42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本机关20251121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发包案立案调查。

根据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三亚市东岸起步区DA4-28-03地块项目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函》(三住建函〔20242652号)、《关于补充三亚总部经济东岸起步区DA4-28-03地块项目违法线索的函》(三住建函〔20255326号)来文线索,反映被处罚人涉嫌存在违法发包项目工程的行为。

20251117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申亚金融大厦现场核查,经查,三亚市东岸起步区DA4-28-03地块项目商务办公综合楼(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属于一个单位工程,被处罚人作为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将案涉项目工程的施工,肢解成变配电工程、精装修工程、空调工程、幕墙工程、弱电智能工程、消防工程等工程后,发包给其他公司(非项目总包单位)施工,具体包括:1.将变配电工程发包给海南正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2.将精装修工程发包给上海多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3.将空调工程发包给三亚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4.将幕墙工程发包给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5.将弱电智能工程发包给浙江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6.将消防工程发包给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述6项违法发包的工程合同价款共计97470009.22元。该案涉项目工程已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1.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三亚市东岸起步区DA4-28-03地块项目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函》(三住建函〔20242652号);2.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补充三亚总部经济东岸起步区DA4-28-03地块项目违法线索的函》(三住建函〔20255326号);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现场示意图;5.询问笔录;6.营业执照;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8.授权委托书;9.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佐证。

本单位于2026120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三亚吉阳综执罚告字〔2026〕第21号),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本单位于2025123日收到被处罚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理由和依据不充分,本单位不予采纳。

被处罚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根据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2年版)》五、工程质量类序号302”,被处罚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酌定裁量因素为未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裁量阶次为一般违法,裁量基准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的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工程合同价款(¥97470009.220.6%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伍拾捌万肆仟捌佰贰拾元零角伍分(¥584820.05)。

被处罚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单位(地址:吉阳区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一楼办事大厅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三亚市吉阳区司法局(地址: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18A11层)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申亚东岸投资有限公司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6429日        

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0898-8822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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