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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海南安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
本机关2025年7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行为立案调查。
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党群服务中心升级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为三亚市吉阳区民政局,你公司为施工总包单位,双方于2019年8月7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789855.53元。设计单位为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为海南建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三亚市吉阳区审计局出具的《关于施工与监理单位涉嫌工程资料造价、骗取财政资金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吉审移〔2023〕01号),当事人在实施案涉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涉嫌存在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经查,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具体内容包括:1.案涉项目一号楼的第一层和第三层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建设吊顶;2.案涉项目1号楼的第一层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设置LED彩色显示屏。
以上事实有:1.吉阳区住建局《关于抄送施工与监理单位涉嫌工程资料造价、骗取财政资金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相关线索的函》;2.三亚市吉阳区审计局出具的《关于施工与监理单位涉嫌工程资料造价、骗取财政资金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3.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询施工与监理单位涉嫌工程资料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审计事项处罚意见的复函》等证据佐证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2年版)》序号324的规定,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酌定因素为“尚未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裁量阶次为“一般违法”,裁量基准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工程合同价款(¥1789855.53)2.2%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万玖仟叁佰柒拾陆元捌角贰分(¥39376.82)。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6年4月29日
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
联系部门:城市管理一队
联系电话:0898-88223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