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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三亚吉阳区白桦林教育培训中心:
本机关于2026年3月1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8日对被处罚人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三亚市吉阳区民政局《关于移交“僵尸型”社会组织违法线索的函》(吉民函〔2025〕117号),被处罚人于2022年1月20日注册成立三亚吉阳区白桦林教育培训中心,注册地址为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学院路181号万科森林公园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三期项目5D#1层。自2023年以来,被处罚人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年度检查。三亚市吉阳区民政局于2025年12月22日在“三亚市吉阳区民政局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公告,要求被处罚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前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限期整改等手续,截至线索移交前,被处罚人未主动申请注销。经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2日到现场进行核实,发现被处罚人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验图;4.三亚市吉阳区民政局《关于移交“僵尸型”社会组织违法线索的函》(吉民函〔2025〕117号);5.三亚市吉阳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整治工作的公告》;6.《关于三亚吉阳区白桦林教育培训中心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确认书》;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4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三亚吉阳综执罚告字〔2026〕第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的规定,根据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海南省民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的规定,被处罚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序号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裁量阶次为“严重违法”,酌定裁量因素为“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及以上不按照规定时间接受监督检查(年报)的;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仍拒不整改或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市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两年及以上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检查,或者两年及以上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裁量基准为“撤销登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撤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罚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三亚市吉阳区司法局(地址: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18号A1栋1层)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6年3月3日
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0898-8822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