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三亚吉阳新思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本机关于2026年3月9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5日对被处罚人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案立案调查。
根据三亚市吉阳区民政局《关于移交“僵尸型”社会组织违法线索的函》(吉民函〔2025〕117号)来函线索,被处罚人于2017年2月15日注册成立三亚吉阳新思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注册地址为三亚市吉阳区丹州小区A4栋104室。自2023年以来,被处罚人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年度检查。三亚市吉阳区民政局于2025年10月22日在“三亚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公告,要求被处罚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前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限期整改等手续,截至线索移交前,被处罚人未主动申请注销。经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3日到现场进行核实,发现被处罚人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
以上事实有:1.现场勘验图;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三亚市吉阳区民政局《关于移交“僵尸型”社会组织违法线索的函》;5.三亚市吉阳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整治工作的公告》;6.《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确认书》等佐证材料证明。
本机关于2026年2月4日在吉阳区政府网站发布《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告期为30日。现公告期已届满,该告知书已视为送达。被处罚人未到本机关领取三亚吉阳综执罚告字〔2026〕第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也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的规定,构成了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事实。
根据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海南省民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的规定,被处罚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序号17“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裁量阶次为“严重违法”,酌定裁量因素为“市县级社会团体两年及以上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检查,或者两年及以上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裁量基准为“撤销登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撤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罚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三亚市吉阳区司法局(地址: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18号A1栋1层)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6年3月10日
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0898-8822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