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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公告
何薇:
本机关于2026年3月8日依法对你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内容是: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1日巡查时,发现你(单位)在三亚市吉阳区学院路万科森林度假公园四期C21栋105房涉嫌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经查,你(单位)在该房屋院内擅自建设一处阳光玻璃房,一层封顶,占地面积约27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7平方米。该一处阳光玻璃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至今未取得相关规划审批许可手续。本机关于2026年1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内自行拆除改正,于2026年1月12日复查整改情况,发现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整改。
鉴于你(单位)逾期未拆除改正,根据《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本案2处涉案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验图;4.整改复查现场照片证据;5.三亚市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6.无询问(调查)笔录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划类)》序号6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酌定裁量因素为“违法建设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尚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法定裁量因素为“限期改正、罚款、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裁量阶次为“一般违法”,裁量基准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学院路万科森林度假公园四期C21栋105房的一处阳光玻璃房,建筑面积约27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八期3号一楼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
限期拆除告知书-何薇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6年3月5日
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
联系部门:城市管理一队
联系电话:0898-88223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