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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关于撤回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公告
《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1月3日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次供水单位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再进行卫生许可,已取得卫生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请依法撤回卫生许可证件。现予以公告撤回以下经营主体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详见附件),请各经营场所配合做好证件回收工作。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6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