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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吉阳大东海“3.12”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 索 引 号: 32404283-X/2026-0529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吉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成文日期: 2026-05-27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6-05-27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吉阳大东海“3.12”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时间: 2026-05-27 16:43:20

吉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吉阳大东海“3.12”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2026312161951秒,三亚市吉阳区大东海3号泳区发生一起淹溺事故,事故造成1名成年男性游客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迅速成立由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区纪委监委、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红沙海岸派出所及专家等组成调查成员单位,调查本次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党组书记钟文辉担任,对该事故开展调查。

调查组严格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通过现场勘验、资料查阅、法规研判、询问谈话、视频调取分析、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全面调查,查明事件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件性质与责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并深入剖析暴露出的问题、总结教训,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淹溺事故是一起因当事人在公共免费水域内游泳时突发无征兆沉水、事发时段无呼救无挣扎,具有极强隐蔽性与不可预见性所导致的人身伤亡意外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时间

2026312161951秒。

2.事故地点

三亚市吉阳区大东海公共海域3号泳区深水区,系管理单位三亚大东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用浮漂圈出的公共免费游泳区域。

3.当事人信息

死者童文东(公民身份号码:440111********0358)(以下简称死者),性别:男;年龄:57岁。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海域管理单位

三亚大东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承担案涉公共海域及沙滩的日常管理、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关运维保障费用均由管理公司自行承担,全程未向游客收费。

2.海域救援单位

三亚蓝天志愿者救援中心(以下简称救援中心),受三亚大东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承担案涉公共海域及沙滩的日常巡逻、安全值守与应急救援工作。双方签订《海域救生委托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202611日至20261231日,为期一年。

(三)事故发相关单位生产经营情况

事发公共海域及沙滩,由管理公司统筹负责日常秩序维护、安全巡查、救生设施管护及应急救援统筹等相关管理事务。该区域未设置门票、入场费、游泳及管理服务等相关收费项目,面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为做好涉事区域公共安全保障工作,管理公司自筹经费,委托第三方救援机构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合同,购买泳区及沙滩应急救援相关服务,相关运维及救援经费由管理公司自行列支,不向游客分摊、转嫁相关费用。

综合上述情况研判:管理公司、救援中心与沙滩及泳区游客之间,未建立实质性生产经营与有偿服务关联,双方不存在消费行为及有偿服务合同关系。管理公司对海域、沙滩的日常管护履职,以公益公共管理属性为核心,不具备经营性商业活动特征。综上可认定:管理公司、救援中心与在沙滩及泳区开展活动的游客之间,均不构成生产经营行为。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海域救生员配置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大东海海域配备的专业海上救助人员数量符合《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1-2013)要求:该标准明确规定,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场所,应至少配备3名专业救助人员(游泳救生员);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救助人员。调查组通过实地核查大东海海域开放水域3号泳区面积250㎡,核对救助人员在岗台账及现场清点等方式确认,该海域配备的持《游泳救生员(五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海上救助人员4人,足额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能够满足海域开放期间的安全救助需求,保障游泳及海上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

2.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经全面核实事发当日在岗救生员的资质证书、考勤记录及岗位职责分工:事发时段,沙滩巡岗人员、瞭望塔专职值守人员、水域桨板救援人员等所有岗位人员均按规定到岗履职,无脱岗、离岗、串岗、怠工等失职行为,严格落实巡查、瞭望、值守等岗位职责要求。在岗救生员均具备《游泳救生员(五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管理方事故发生前10-20分钟履职情况

经调查组结合现场监控视频、人员问询笔录等资料全面核查:事故发生前1020分钟内,管理方依据沙滩及泳区日常安全管理规定,对3号泳区水域环境、游玩人员状态开展常态化现场巡逻、高处瞭望及视频动态巡查工作,救生值守人员均在岗在位。

本次溺水事件死者本人全程无呼救、无明显异常动作及外在危险征兆,泳区内其他人员也无呼救行为,溺水过程具备极强的突发性与瞬时隐蔽性,在当事人无任何异常表现的客观前提下,单纯依靠现场瞭望、视频巡查,难以提前识别潜在溺水风险。

综上,该时段内管理方已履行巡查值守、风险排查等安全职责,巡查频次、管控方式均符合泳区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救生设施保障情况

管理公司在沙滩、泳区醒目位置,免费为公众配置游泳安全气囊(跟屁虫)、专业浮力马甲,救生圈,救生浮条、氧气袋、气瓶、抛投绳等各种救生设施,安排专人定期检查维护,履行公益安全保障义务。

5.安全提醒义务履行情况

经调查组实地调查,管理公司在沙滩入口、各进出通道、泳区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防溺水告知牌、下海游泳携带安全浮具的提示牌等,通过现场广播、巡岗口头提示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安全风险提醒,履行公益性安全告知义务。

6.监控及预警情况

事故调查调取死者进入沙滩的通道、沙滩及3号泳区的监控视频,调查组参照《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1211-2014)、《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2016)等标准及三亚本地实操要求,所调取的监控视频,摄像头采用不低于200万像素的基础配置,存储卡存储时长满足90天的留存要求,其配置符合国家行业最低标准要求。

7.应急管理落实情况

管理公司制定溺水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

8.事后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管理公司始终积极主动作为,安排专人全程对死者家属进行善后安抚、情绪疏导,耐心沟通解释事故情况,全力配合家属办理后续相关事宜;同时,基于人道主义关怀,向死者家属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项共计23万元,妥善做好死者家属后续的人文关怀等相关工作。

(五)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现场完整监控视频、死者家属证言、相关救援人员问询笔录及调查核实:

2026311日凌晨1时:死者与其妻子葛荣波(以下简称葛某)从山东青岛前往三亚旅游。

2026312日:死者夫妇入住大东海宝宏酒店;1556分死者在葛某陪同下从景区十一号通道进入沙滩。1559分死者进入3号泳区深水区游泳。

20263121630分至40分,葛某发现死者失联后,立即自行四处搜寻。

1650分许,葛某前往沙滩瞭望塔向值守人员求助,称其与死者约定当日17时碰面,一直找不到对方,随即请求救生员用喇叭呼喊寻人。同时,葛某向救生员告知,死者水性较好,游泳技能熟练,且常年在国内外各海域游泳。

1705分至10分,葛某不确定死者是否已自行返回酒店,前往酒店查找;1738分,葛某在酒店查找无果后折返海边。此间,现场救援人员持续通过喇叭呼叫寻人,并指派一名浆板员在游泳区域开展海面搜寻。

1801分许,救援人员陪同葛某调取现场监控并反复核查确认:当日161951秒,死者在游泳过程正常浮水换气下沉后再未浮出水面。相关人员随即报警,民警到场后将相关人员带至警务室开展询问核查,海上搜救工作同步持续开展。

2008分许:救援人员在3号泳区外侧东部发现死者并将其打捞上岸,而后开始进行应急抢救。

2110分许,120急救医生宣布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当日,大东海景区整体游客流量较大,经核查,景区沙滩及全域开放泳区当日累计接待游客约3000-4500人;其中事发核心区域3号泳区及紧邻沙滩区域,事发时现场游玩人数约100-200人、游泳区内游泳人员约20-40人,人员分布相对分散,泳区内游客多在近岸及浅水区活动,深水区人员较少。

3号泳区为景区划定的正规游泳区域,现场设有救援塔台、救生警示标识等基础安全设施,塔台配备专职救生员值守;泳区与沙滩衔接顺畅,现场无明显安全围挡缺失、警示不到位等情况。事发时段,沙滩区域游客以休闲观光、休憩为主,泳区内游客正常开展游泳、戏水等活动,现场秩序平稳,未出现人员拥挤、海域环境异常等突发状况。

童某溺水事发点位位于3号泳区深水区,该区域处于景区救生塔台瞭望及日常巡查覆盖范围内;事发前后,该区域海面无大风、大浪、暗流等极端水文现象,周边游泳人员未出现异常遇险、紧急呼救等情况。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万元。

(八)其他情况

1.与事故相关的气象水文情况

事发时间为20263121620分许,事发海域天气、潮汐、风浪等水文气象条件平稳正常,事发海域无水下暗礁、无恶劣天气、异常水流或危险浪况,无环境因素诱发或影响本次事件。

气象条件当日气温23℃29℃,天气稳定,最大风力南风4级,浪高0.94米,为轻浪,无大风、暴雨、雷暴等恶劣天气。

潮汐水文条件当日为小潮,潮汐变化平缓:1613分达当日高潮,潮高1.50m。事发时段处于高潮后平缓落潮初期,潮高约1.38m,水流速度缓慢,无急流、无涌浪、无异常水况。

综合认定事发时段海域天气晴好、风浪微小、潮汐平稳、水流缓慢,现场水文气象环境安全可控,不存在天气、水文、水下特殊情况等外部不利因素影响。

2.舆论关注热点

事故发生当天,管理公司、救援中心、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启动海上搜救及善后处理工作,事件未引发社会舆情,整体态势平稳。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完整监控视频、死者家属证言、相关救援人员问询笔录及调查核实,家属求助后救援人员的具体应急响应情况如下:

20263121650分左右,葛某向景区救生员求助后,救援人员立即抵达事发点位(3号泳区,死者最后出现区域),第一时间安抚葛某情绪,同时使用喇叭呼喊寻找死者,并询问死者是否返回酒店以初步排查线索;1738分葛某从酒店折返海边后,救援人员持续呼叫死者,同步安排1名救援人员乘坐浆板,在3号泳区及周边水域开展持续搜寻;1801分许,救援人员带领葛某查看监控,进一步确认死者失联具体时间及位置后,同步推进全面搜救工作,最终于2008分许在3号泳区外侧东部发现死者并打捞上岸,随即开展应急抢救。后经120急救人员现场专业救治,确认死者已无生命体征;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开展全面勘查、调查取证,排除刑事案件、他杀、外力侵害等违法情形。整个应急响应过程,救援人员在接到求助后迅速抵达点位,搜救范围精准覆盖死者活动及失联区域,搜救流程衔接有序、步骤规范,应急响应及时、流程规范,符合行业规范及合同约定。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前1020分钟内,管理方严格落实沙滩及泳区日常安全管理规定,常态化开展现场巡逻、高处瞭望及视频动态巡查工作,救生值守人员均在岗在位,持续对3号泳区水域环境、游玩人员状态进行不间断观察管控。

本次溺水事件全程无人员呼救、无明显异常动作及外在危险征兆,溺水过程具备极强的突发性与瞬时隐蔽性,在当事人无任何异常表现的客观前提下,单纯依靠现场瞭望、视频巡查,难以提前识别潜在溺水风险。

综上,该时段内管理方巡查值守、风险排查等安全履职措施落实到位,巡查频次、管控方式均符合泳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已充分履行日常安全防护与巡查瞭望职责。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综上,本次事故搜救及善后工作及时规范、稳妥有序,家属情绪稳定,社会秩序良好,无环境影响隐患,各项工作均符合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相关要求,无人为刻意延误或处置疏漏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死者在3号泳区深水区游泳期间突发溺水身亡。经查,监控视频、家属陈述及现场工作人员证言均未显示死者游泳过程中有异常行为或呼救表现,也未发现外力干扰或疾病发作的直接迹象,仅可见其在正常游泳的过程中突然发生下沉溺水。因家属未进行尸检,无法完全排除死者生前饮酒、服药、基础疾病或身体不适等自身因素的影响。该溺水过程具有突发性、瞬时性、隐蔽性特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情形可被提前预见并及时干预处置。综上,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系死者在游泳过程中自身突发状况导致溺水,属于无法预见、无法防范的意外情形。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对监控视频反复核查确定:死者进入深水区后,全程以长距离水下潜泳、间断短时水面换气的蛙泳姿态行进,大部分时间处于水下潜行状态,上浮换气时仅头部露出水面,且换气间隔较远,水下潜行占比极高。

死者沉水前游泳状态平稳正常,与家属所述其水性良好的情况吻合。因死者未佩戴泳帽及安全气囊,海面可视辨识度极低。其在正常游泳过程中,无外力干扰、无海域环境异常、无违规涉水行为,却突发瞬间沉入水中,此后再未浮出水面。

结论:死者在自主正常潜泳过程中,突发不明原因瞬时溺水沉水,后续未再上浮,排除外力侵害、环境因素及他人责任引发事故的情形,不排除自身突发身体状况导致意外溺水身亡的可能性。

(三)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视频综合核查:事发海域及3号泳区整体布设较为规范,未发现明显暗礁、暗流等显性安全风险,事发时段水文气象整体状况平稳。

涉事管理单位已按现有管理标准及日常运维要求,履行了相应公共安全管理职责;救援机构亦依照约定工作机制开展日常值守,在接到家属求助信息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搜救处置,事后积极配合做好家属安抚及人道善后相关工作。

本次事故中,未发现死者存在明显违规涉水行为,暂未排查出第三方人为侵害相关线索;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事故由园区管理疏漏、应急救援处置滞后等管理类因素直接诱发,暂未查实存在负有过错责任的相关责任主体。

四、责任认定

(一)三亚大东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作为大东海海域及沙滩日常运营管理主体,已按行业规范及管理要求,落实海域巡查、安全值守、公益管理、基础安全保障及事后善后安抚等相关工作义务。现有调查证据未发现其存在明显管理缺位、履职不当等过错情形,本次事故中不宜认定其承担相关事故责任。

(二)三亚蓝天志愿者救援中心

作为第三方志愿救援机构,在合作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基本依照约定职责开展日常应急备勤;接家属求助诉求后,能够及时响应并组织海面搜救行动,应急处置流程符合常规工作规范。现有核查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响应迟缓、处置失当等履职瑕疵,本次事故中暂不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死者童文东

死者事发时在景区划定的公共安全泳区内开展游泳活动,结合现场监控视频、相关证人证言等现有调查资料,暂未发现其存在明显违反泳区安全管理规定、擅自违规涉水的行为。

因家属未申请尸体检验,无法通过专业医学鉴定查实死者事发前是否存在饮酒、服药、患有基础性疾病或突发身体不适等情况,亦难以完全排除上述自身身体潜在因素对本次溺水事件存在诱发或加重影响的可能。

本次溺水事件具有突发瞬时、过程隐蔽、无明显外在征兆的特征,受现有调查条件及证据局限,暂不足以推定死者存在主观疏忽、刻意冒险涉水等可预见、可规避的过错行为。但死者游泳过程中,未主动佩戴管理方免费提供的安全气囊等防溺水防护装备,自身安全防护意识存在一定欠缺。

五、防范优化措施

(一)优化监控配置,夯实技防基础

稳步推进现有低像素监控设备升级改造,全域更换高清摄像装置,强化远距离、弱光及临水复杂环境画面成像质量,提升现场画面细节捕捉与全域可视监管能力,全面补齐视频安防短板,筑牢水域安全科技防护体系。

(二)升级智能管控,筑牢科技防线

在危险水域布设AI智能监控、声光预警装置,实现泳区异常、涉水险情自动识别与实时预警,搭建一体化指挥平台,提升动态管控效能。

(三)细化现场管理,压实巡查责任

在深浅水域分界处增设醒目警示标识,在深水区增设救生圈、救生浮球等救生设备,加密重点时段巡查频次,及时劝阻危险行为,规范救生器材布设与维护,确保随时可用。

(四)强化安全宣传,提升防范意识

多渠道普及涉水安全知识,重点提示泳圈使用风险与自救技能,在关键点位滚动警示,引导游客规范防护、远离危险水域。

(五)完善应急机制,提升救援能力

优化溺水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实战演练,加强救援人员专业培训,强化部门联动协作,确保险情快速响应、高效处置。

(六)健全长效机制,防范同类风险

常态化开展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持续优化管控措施,坚决防范同类意外事件发生。

                               三亚市吉阳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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