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公示
为强化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管理工作,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制了《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285号)有关规定,现即日起对《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10天。
公众如对《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意见,请以书面或者邮件的形式将意见反馈至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形式请反馈至三亚市吉阳区兆龙北路岭仔小组99号505室;邮件形式请反馈至jyqzhujianju@126.com。
联系电话:0898—88718089
附件: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行业安全
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亚市吉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燃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海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琼应急〔2022〕160号)《三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三应急〔2023〕规1号)《吉阳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吉应急〔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范围内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举报受理、登记、移送、核查、答复、奖励、统计、档案管理“闭环式”管理。
第五条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燃气行业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六条 举报内容包括下列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一)占压、圈占燃气管道。私自在燃气管道上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其他设施、杂物的行为或建筑物、构筑物将燃气管道或附属设施包裹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黑气”贩、黑窝点。“黑气”是指非本区瓶装燃气企业合规充装和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在非法经营网点出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无燃气具安装(维修)资质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以及改装室内外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装置的;
(四)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大量瓶装液化气;
(五)私拉乱接燃气。因不符合层高、通风等安全要求无法安装天然气,用户私自拉接管道;
(六)偷盗使用天然气。通过私自改装管道等违法使用天然气;
(七)燃气管道严重锈蚀。燃气管道出现大面积严重锈蚀或表面出现严重龟裂及脱落;
(八)燃气泄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出现漏气现象;
(九)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未经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公司审批同意而私自在燃气管道设施范围内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十)其他违反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行为。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确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同时在区政府网站首页公开燃气行业安全举报的全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举报的电话(0898-88718089)、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奖励领取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信息后应立即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登记编号,认真记录举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举报对象、地址、具体的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等。及时做好后续核查、答复、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向举报人释明,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且须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违反上述规定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不属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举报受理工作人员接到属于其他区(市)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按照管辖权限立即告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无具体的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
(二)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或已进入上述相关程序的;
(三)有关部门已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受理并回复,但举报人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复举报且不能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
(四)其他不属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四章 举报核查
第十条 接到举报事项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举报的内容和性质,按照“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依法应予处罚的,按有关规定移送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办理,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应负责相关执法工作。
举报事项为事故隐患的,应当跟踪落实整治情况,直至隐患整治完毕。举报事项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核查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应重点收集下列材料:
(一)被举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许可及资质证明、对举报事项负有责任的人员职责证明文件等资料;
(二)有关举报事项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三)事故核查应取得伤亡人员基本情况、有关单位出具的伤亡证明材料、询问笔录、劳动关系证明等;
(四)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制作核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确认举报事项是否属实;
(二)举报事项发生单位概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所有制形式、生产经营范围、持有各类证照等情况;
(三)核查处理情况。包括核查人员、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核查证据材料。事故隐患应说明是否构成重大隐患,隐患整改落实以及备案情况;非法违法行为应说明非法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违法所得等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附事故基本情况,说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是否存在谎报、瞒报行为等。
(四)举报反馈情况。包括反馈的人员、时间、方式、内容及举报人对核查处理情况的评价;
(五)奖励意见。对举报事实、奖励依据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六)同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及时立卷归档,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1.举报材料原件;
2.《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理单》《延期办理审批表》;
3.举报事项核查报告;
4.举报事项核查证据材料和相关执法文书;
5.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接到举报事项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立刻与举报人做好对接答复,答复工作应贯穿于整个核查过程中。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当办结并将结果反馈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向举报人反馈的时间、方式、内容等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十四条 经核查属实,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和举报人协助核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奖励:
(一)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2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2000元,最高奖励10万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查实亡人事故之外同时有重伤的,每查实1人在原奖励基础上再奖励5000元,最高奖励10万元。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下列举报情形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匿名举报或无有效联系方式的;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负有安全生产特定责任与义务的人员的举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举报代替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或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
(四)第三方服务机构、有关专家对服务对象的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接受专家建议、拒不整改的除外;
(五)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六)相关部门已掌握有关情况,正在处理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
(八)受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局发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由区财政局及时向举报人发放奖励。
举报奖励原则上按程序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个人真实姓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因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奖励的,由举报人负责。
“在规定时间内”指的是上文“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信息”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或者举报人逾期未提供资金发放所需资料的,视为放弃举报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负责解释,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