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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关于取消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登记的通告
根据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三亚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税务信息确认等手续。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的,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该条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因该条例内无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停车场营业前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故决定自2022年2月1日起停止受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的申请,届时将依法取消该项业务登记。
特此通告。
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