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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关于限期搬离物品的公告
三亚吉阳综执搬告字〔2025〕第C19号
本单位于2024年10月24日依法向三亚市吉阳区干沟村高园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送达三亚吉阳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三亚市吉阳区干沟村高园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恢复林地原状;
2.按照占用改变IV级保护林地面积约131平方米,处每平方米60元,共计人民币柒仟捌佰陆拾元(¥7860)的罚款。
三亚市吉阳区干沟村高园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4年10月24日到本机关缴纳人民币柒仟捌佰陆拾元(¥7860)的罚款,但逾期未履行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本单位依法于2025年5月16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行政裁定书》【(2025)琼0271行审110号】,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作出的三亚吉阳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责令被执行人三亚市吉阳区干沟村高园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恢复林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组织实施。
根据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上述生效裁定,本单位决定于2025年7月4日对上述占用改变IV级保护林地上的的违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居住在上述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内的全体人员于2025年7月3日24时前自行清理该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内的所有物品,并撤离该建筑物和其它设施。逾期不清理、搬离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清点、搬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强制拆除活动。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