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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经查,三亚市特奥训练综合基地康复中心等10家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向三亚市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接受年度检查, 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海南省民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的相关规定,本机关拟对三亚市特奥训练综合基地康复中心等10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详见附件),三亚市特奥训练综合基地康复中心等10家社会组织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已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三亚市特奥训练综合基地康复中心等10家社会组织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若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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