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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限期搬离物品的公告
  • 索 引 号: 32404199-2/2024-05976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2024-09-26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4-09-26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限期搬离物品的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9-26 15:41:00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限期搬离物品的公告

黎曹马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三亚市吉阳区博后村委会红光三组内建设1栋房屋,框架结构,二层封顶,占地面积约为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200平方米。黎曹马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在乡村开发边界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有效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村庄规划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以及《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于20241010日对上述违法建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居住在上述违法建筑物内的全体人员于202410924时前自行清理该建筑物内的所有物品,并撤离该建筑物。逾期不清理、搬离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清点、搬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强制拆除动。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4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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