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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强制拆除公告
关于李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作出三亚吉阳综执罚决字〔2024〕第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李峰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自行拆除在三亚市吉阳区月川中路同心家园四期旁违法建设的3处建(构)筑物完毕,李峰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李峰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在三亚市吉阳区月川中路同心家园四期旁违法建设的3处建(构)筑物完毕,并搬离和清空屋内物品。
如李峰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4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