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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关于领取物品赔偿款的公告
唐雄(身份证后四位:5130):
根据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23)琼0271行赔初10号的判决内容,我局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你物品损失费10000元。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2024年1月17日,我局依法公告你三十日内携带你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提供至三亚市吉阳区同心家园八期3号楼二楼法规科办理领取赔偿款事宜。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材料。
2024年3月13日,我局依法将该笔款项提存至海南省三亚市公证处。根据海南省三亚公证处领取提存款通知,请你于2029年3月13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及银行账户到海南省三亚市公证处领取上述赔偿款,上述期限届满,你领取上述赔偿款的权利将消灭,其款项将依法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4年4月7日
(联系人:法规科 联系电话:8822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