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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强制拆除公告
关于三亚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单位于2024年3月11日对三亚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并于当日依法向三亚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2023)琼综执三亚(吉阳三队)决字第135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三亚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在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中段南侧B-04地块永福岛小区内1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三亚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三亚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在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中段南侧B-04地块永福岛小区内1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并搬离和清空屋内物品。
如三亚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