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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强制拆除公告
关于三亚国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五工程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单位作出(2024)琼综执三亚(吉阳三队)决字第5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三亚国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五工程处自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其在三亚市吉阳区新红村上述临时建筑物,三亚国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五工程处逾期未履行该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三亚国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五工程处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该在三亚市吉阳区新红村上述临时建筑物,并搬离和清空屋内物品。
如三亚国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五工程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4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