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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关于三亚丰正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作出(2023)琼综执三亚(吉阳三队)决字第29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于2023年8月2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该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收到该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在三亚市吉阳区政府大楼对面丰正华丰田4s店违法建设的1处临时建筑物,你公司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该三亚市吉阳区政府大楼对面丰正华丰田4s店违法建设的1处临时建筑物,并搬离和清空屋内物品。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3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